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範重大自然災害期間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遞渠道安全暢通和救災活動有序開展,國家郵政局和民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賑災包裹寄遞服務,保障賑災包裹寄遞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期間,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事的賑災包裹寄遞活動,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賑災包裹,是指各地民政部門和基金會、慈善會等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的救災捐贈活動期間,以郵件、快件形式寄往災區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的賑災物品。
第四條 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保障堅持部門協調、政企聯動、安全高效的工作方針,保障寄遞渠道暢通和賑災包裹安全。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根據救災捐贈活動需要和郵政行業實際情況,協商制定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確賑災包裹寄遞活動的起止時間、地域範圍、服務對象、物品種類以及其他要求,並以適當方式部署實施。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積極參與賑災包裹寄遞活動,為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可以適當減免寄遞費用。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賑災包裹寄遞活動中,應當優先保障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暫緩收寄其他郵件、快件,並向用戶進行解釋說明。
第八條 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交寄賑災包裹時,應當提前溝通協調,妥善安排交接,並且遵守禁寄物品管理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配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做好收寄驗視工作,防止各類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賑災包裹投遞管理,提前與災區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進行溝通協調,合理安排賑災包裹投遞交接工作。災區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應當提前做好接收賑災包裹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順利交接。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將賑災包裹與其他郵件、快件進行區分,實施單獨處理,最佳化作業流程,減少中轉環節,提高賑災包裹寄遞效率。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交寄賑災包裹的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提供及時、準確的寄遞信息查詢服務,遇有特殊情況主動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加強賑災包裹寄遞活動安全管理,加強收寄驗視,保證生產安全。
第十三條 因突發事件導致賑災包裹受損或者積壓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妥善進行應急處置,及時組織疏運,防止損失擴大,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賑災包裹寄遞活動監測預警和信息溝通,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根據災區客觀條件和救災捐贈情況變化及時調整生產操作,保證寄遞渠道安全暢通。
第十五條 根據災區寄遞渠道運行負荷情況和安全管理需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暫緩收寄民政部門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以外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直接寄往災區的捐贈物品,引導其通過其他方式辦理捐贈事宜。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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