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綱要,內容,一、總體要求,二、巡查人員組成,三、巡查主要內容、方式和程式,四、組織領導,

綱要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6〕22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

山東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敦促各設區的市政府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工作。
(二)基本原則。
——巡查設區的市政府為主。省政府安委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每兩年對各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全部巡查一遍。巡查工作覆蓋被巡查市的所有縣(市、區),可延伸巡查鄉級政府和有關重點企業。巡查應不影響被巡查單位的正常工作。對每個設區的市的巡查時間原則不少於一個月。
——著力發現突出問題。根據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會年度或重點時段確定的專題,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查問題、促整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巡查人員組成

(一)省政府安委會按照工作需要組織3-5個巡查組,每組6-8人,組長和副組長各1名。巡查組由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現職或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現職或退出領導崗位、熟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廳級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從事安全監管的現職處級幹部擔任。巡查組組長、副組長和工作人員,根據每次巡查任務確定。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巡查日常工作。負責銜接、聯絡、配合國務院安委會對我省的巡查工作;負責制定我省巡查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巡查期間的綜合協調工作;向省政府安委會及時報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向巡查組傳達省委、省政府與省政府安委會做出的決策和部署;負責巡查人員的培訓工作;會同巡查組做好巡查發現問題、隱患整改等的督辦工作。
(二)巡查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3.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三)選配巡查組組長、副組長、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各巡查組人員組成方案,呈報省政府安委會審批。巡查人員在一個巡查工作周期內應相對固定。對不適合從事巡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三、巡查主要內容、方式和程式

(一)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2.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省政府安委會工作安排情況;
3.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機制建立及執行等情況;
4.安全生產規劃、職業病防治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投入,實施科技強安,強化安全培訓等情況;
5.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打非治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等情況;
6.加強基礎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強化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等情況;
7.全面推進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做好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的核查處理等情況;
8.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時如實報送事故信息等情況;
9.省政府安委會部署的其他事項落實情況。
(二)巡查工作方式。巡查組可結合巡查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地區實際,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有選擇地運用):
1.聽取被巡查地區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2.列席被巡查地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3.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區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4.召開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
5.以暗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6.省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式。
1.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區。在每一輪巡查工作開始前,組織巡查人員集中培訓;
2.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後,向被巡查地區通報巡查工作任務,根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認真細緻開展工作;
3.各巡查組應當在對一個地區巡查工作結束後15日內,向省政府安委會報送巡查工作報告;
4.巡查工作報告經省政府安委會審定後,向被巡查地區主要負責人集中反饋。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非法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後,依據職責分工,移交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級政府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由省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
5.被巡查地區收到巡查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和隱患,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和查處情況報送省政府安委會審核;
6.省政府安委會將巡查結果納入對各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並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綜治辦、省文明辦。同時,以適當形式將巡查組反饋意見、被巡查地區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

四、組織領導

(一)巡查組工作保障。各巡查組在省政府安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省政府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和專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參加巡查工作期間,在職人員應與原單位工作脫鉤。巡查工作經費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單獨預算,從省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巡查工作機制。一是開展重點約談工作。在巡查過程中,要根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同情形對當地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明確整改意見並要求當地政府及時報告落實情況。二是實行閉環管理。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都要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進行音像視頻攝錄,存檔備用。所有問題的處理都要實行閉環管理。
(三)有關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省政府安委會明確賦予的許可權、職責,公正、廉潔開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員要如實報告巡查工作情況,不得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被巡查地區要自覺接受巡查,不得瞞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不得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違反以上要求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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