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煤安調〔2017〕73號
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
為加強全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更好地發揮調度機構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職能作用,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展,省煤炭工業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調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山東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煤炭工業局。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2017年11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進一步健 全和完善安全
生產調度指揮系統,更好地發揮調度工作在煤礦安 全生產中的職能作用,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 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 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 產方針政策;履行調度值守職責,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在 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組織和指揮煤炭生產建設活動; 接收處置事故和預警信息,妥善進行應急處置;協助上級和領導 組織、協調、指揮安全事故的搶救、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
第三條 各級調度機構是安全生產的調度和指揮中樞,應堅 持“忠於職守、精準調度、快速反應、科學指揮”,做到統一指 揮、分級負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及煤礦應加強對安全 生產調度工作的領導,健全調度機構,明確崗位職責,配足調度 人員,配齊調度裝備,強化人員培訓,充分發揮調度機構職能作用。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及 煤礦。
第二章 調度工作的基本職責
第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調度工作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時傳達上級 指示指令;做好 24 小時調度值守,收集和反饋煤礦安全生產信 息;對下級調度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負責轄區內所屬煤礦企業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跟蹤調度上級和領導下達的指示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貫徹落實情 況;及時向上級和領導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出現的重要問題隱 患; (三)負責健全完善調度管理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調 度工作管理制度,推進調度業務建設、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督促企業抓好貫徹落實; (四)負責省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 收集轄區所屬煤礦安全生產動態信息,做好信息(數據)統計、 分析和上報工作; (五)負責按規定接收處置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預警信息; 跟蹤預警信息的處置情況並做好相關情況記錄和上報;參與搶險 救援工作;負責轄區內所屬煤礦企業事故的統計、匯總; (六)負責轄區內所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相關係統 的區域聯網工作,隨機抽查煤礦安全監控運行和調度值守情況; (七)負責轄區內所屬煤礦企業節假日、重要時段的專項調 度,抓好相關工作落實。
第七條 煤礦企業調度工作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指示 指令,掌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重點項目建設情況; (二)建立健全調度工作體系和工作制度,推進調度業務建 設、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對所屬煤礦調度業務工作進行指 導和監督; (三)嚴格執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 報工作;接收和發布上級安全生產指示指令,跟蹤調度上級和領 導安排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要問 題隱患; (四)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企業內部安全生產、重點項目 建設等工作,調度、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安全生產情況; (五)負責省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 負責所屬煤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相關係統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隨 機抽查煤礦安全監控運行和調度值守情況;跟蹤預警信息的處置 情況,做好相關情況記錄和上報; (六)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預警信息;協助上級和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安全事故的搶救、搶險工作和生產恢 復等工作; (七)負責本企業雨季“三防” 、冬季“四防”等季節性 調度和節假日、重要時段的專項調度,抓好相關工作落實。
第八條 煤礦調度工作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按照《煤礦安 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協調指揮安全生產; (二)嚴格執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 報工作。跟蹤調度上級指示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貫徹執行情況;及 時向上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出現的重要問題隱患; (三)負責日常生產的組織指揮。組織召開調度會、生產會、 平衡會,及時督促檢查和協調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四)深入生產現場,熟悉生產情況,掌握重要安全問題隱 患,及時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掌握生產動態,分析生產形勢,協調組織各部門、各 生產環節按時完成各項生產作業計畫,編制調度台賬、生產日報、 月報,進行生產情況分析; (六)檢查生產準備情況,督促和幫助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生 產準備工作;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及時發現系統運行問題,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跟蹤現場處置情況並做好情況記錄; (八)及時接收上級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基層單位應急報 告和監測監控系統報警信號,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應急處置和信 息報告; (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協助上級和領 導組織、協調、指揮安全事故的搶修、搶救、搶險和生產恢復工 作; (十)加強調度業務建設、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全面 提升調度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九條 煤礦企業及煤礦應賦予調度機構以下工作許可權: (一)對於影響生產、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有權對相關部 門和人員進行統一調度,根據工作需要下達調度通知或調度命 令; (二)有權參與生產計畫、檢修計畫、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 和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審工作; (三)有權了解和督查生產計畫、工作措施、安全措施及領 導安排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如實報告並提供材 料; (四)有權根據上級指示或生產急需,調動本單位人力、設 備、材料、車輛等,必要時可代表本單位對外聯繫; (五)緊急情況下,有權下達停產撤人命令。
第三章 調度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十條 煤炭管理部門應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調度指揮機 構,或明確承擔調度職能的工作部門。煤礦企業及煤礦應設定專 門的安全生產調度指揮機構,明確職責,配齊人員。
第十一條 調度值班人員的配備應滿足調度工作的需要。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值班調度員配備每班不少於 1 人;煤礦企業及煤礦專職調度員每班不少於 2 人。調度人員應 為管理人員。
第四章 調度人員基本條件與培訓
第十二條 調度人員基本條件: (一)具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 原則、實事求是; (二)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了 解並掌握煤礦井下各專業基本知識,熟悉煤炭生產流程; (三)掌握《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上 級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四)掌握礦井生產能力、生產布局、煤層賦存和接續狀況、 生產和經營計畫、重點工程進度;掌握礦井採煤、掘進、機電、 運輸、通風、排水、洗選等生產系統狀況,了解礦井大型設備性 能、完好狀況;掌握井下生產所需主要原材料供應情況; (五)掌握煤礦井下通信聯絡、人員位置監測、安全監控、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緊急避險系統作用、使用方法及分布情況。 熟練掌握調度裝備的操作使用和各種監測參數預警值,了解當前 主要安全風險、隱患,熟悉煤礦應急預案、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 避災路線,具備事故應急救援等必備知識; (六)具備本崗位所需要的身體條件。
第十三條 建立調度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 劃,並嚴格實施。調度人員應參加上級調度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 合格證。
第五章 調度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調度工作管理制度。制定並嚴格執行崗 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調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匯報制度、信 息匯總分析制度、調度人員入井制度、業務學習制度、事故和突 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制度、文檔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省煤礦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台、礦井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通信聯絡 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圖像監視系統、井下緊急廣播系統使用管 理制度。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及煤 礦調度機構應建立健全必要的調度記錄、台賬、圖紙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調度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保存時限應符合有關 規定。電子版台賬、報表、資料等信息定期備份,防止數據丟失。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授權或批准,調度資料不得擅自外借和對外公布。
第六章 安全事故報告
第十八條 事故報告範圍: (一)生產、基建等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一般、較 大、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涉險事故; (二)其他造成重要影響的事件。
第十九條 煤礦事故報告程式: (一)一般事故(含一般涉險事故)應當在 1 小時內按隸屬 關係報告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省屬煤炭企業,同時報 告其他有關部門; (二)較大及以上事故(含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在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 1 小時內報告省煤炭工業局和其 他有關省級部門; (三)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第 二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以電話快報的形式報告省煤炭工業 局並在 1 小時內補報書面報告;必要時,可以同時直接報告省人 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事 故報告程式: (一)發生一般事故(含一般涉險事故)的,應當在接報後1 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煤炭工業局;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含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的,應 在接報後 30 分鐘內以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局,隨後 補報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事故報告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 系、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 火災、其他);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及原因初步分析,入井人數、生還人 數和生產狀態等; (五)事故已經造成的傷亡人數、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人數和 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事故救援進展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規定報告事故。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 業、煤礦及有關人員未依法依規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 對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約談、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 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調度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調度機構應參與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 工作,應當備有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各類專項應急預案、 現場處置方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以及應急救援隊伍、 專家、物資和圖紙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及煤礦須與調度員簽訂“十項應急處 置權”授權書,應當有明確的突發事件、事故信息接報和處置程 序,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礦山救護隊、醫院、 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等部門單位保持通訊暢通。 煤礦企業及煤礦應根據“十項應急處置權”,制定具體實施 細則。
第二十五條 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置監測監控相關係 統預警、報警,並做好情況記錄。 第八章 調度裝備
第二十六條 調度裝備應滿足安全生產調度和應急指揮工 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調度台應配備公網固定電話、公網行動電話、 傳真機、掃瞄器,設有煤礦企業或煤礦內部行政電話、生產調度 電話,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備有線調度電話;調度台所有 電話都應具有錄、放音功能,錄音資料要保存 3 個月以上。
第二十八條 煤礦有線調度通信、無線通信、緊急廣播等通信聯絡系統控制裝置應集中設立在礦調度室,應當互聯互通、互 為補充、配合使用,應滿足緊急情形下三分鐘內通知到井下所有 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礦調度室必須設立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 系統顯示和控制裝置,應當設定圖像監視系統和與安全生產、應 急救援相關的各個信息系統的集中顯示裝置,全面反映監測監控 信息。系統數據保存時限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並可隨時調取。
第三十條 調度設備及照明必須具有雙迴路供電或備用電 源,備用電源要保證主要調度設備和照明正常工作 4 個小時以 上。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及煤礦企業要 結合各自實際,制定貫徹執行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煤礦企業及煤 礦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落實本辦法的考核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7 月 23 日公布的《山東省煤炭行業 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管理辦法》(魯煤安調〔2012〕104 號)同時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