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建築管理試行辦法

山東省城市建築管理試行辦法,1957年12月山東省人民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四章二十七條。主要規定:凡在城市轄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廠、礦山、倉庫、水利工程、交通設施、公共建築、住宅、公用事業設施、國防建設及其他建設所需用地,須持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並附建築用地申請書。對已核撥的土地,如建設單位因改變計畫,而改變建設或建築物的使用性質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核准的設計圖紙施工,未取得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變更;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如違犯本辦法規定,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或提請檢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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