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雕塑管理試行辦法》目的是為更好地發展我省城市雕塑事業,確保雕塑藝術水平,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文明城市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雕塑是相對永久性的藝術品,對美化城市,對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有重要作用,具有其他藝術形式難以替代的獨特功能。創作城市雕塑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積極穩步地發展,確保雕塑工程的藝術質量。
第三條 省城市雕塑規劃組主管全省城市雕塑工作。各地市城市雕塑規劃組或城市雕塑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市的城市雕塑工作。
第四條 本省所有城市和縣城所在鎮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無論在街頭、廣場、公園綠地、辦公地點、居住區新建雕塑項目,都必須服從本管理辦法。
第五條 凡新建城市雕塑,必須有完善的設計方案,經批准後施工。雕塑設計與環境設計要完整協調,講求思想性和藝術效果。
第六條 城市雕塑是兩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規劃部門要為城市雕塑創造條件。城建、文化、宣傳、園林、民政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搞好城市雕塑工作。
第七條 城市雕塑設計方案按以下分工和程式審批:
(一)凡屬國家公布的紀念性雕塑項目由省城市雕塑規劃組審查後報國家城市雕塑規劃組審批;
(二)凡列入省城市雕塑規劃內的項目,以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等為題材的重點項目,放置在街道、廣場、公園、車站、碼頭、公共建築前重要位置的項目以及室外雕塑高度(包括底座)或寬度超過三米的項目,都由所在市雕塑規劃組審查後報省城市雕塑規劃組審批;
國家紀念性雕塑項目和省城市雕塑規劃項目,由省城市雕塑規劃組公布。
(三)上述(一)、(二)兩項之外的其他雕塑項目,由所在行署、市雕塑規劃組或城市雕塑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城市雕塑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凡上報國家和省城市雕塑規劃組審批的項目,必須有兩個以上設計方案。設計方案內容包括:位置、環境(現狀和規劃)、尺寸、雕塑台座和雕塑稿的不同角度的照片、材料、製作人員、造價(包括稿酬、材料費、製作費)、完成時間等。兩個設計方案應同時上報。
第九條 雕塑建成後,要將雕塑照片及有關資料報省城市雕塑辦公室存檔。
第十條 雕塑項目確定後,可以邀請雕塑設計人員設計創作;可以徵集設計方案;也可以徵得作者同意選用現成雕塑作品,但不準盜用和私自模仿他人的作品。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承包雕塑製作工程,要經省、地、市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經批准不得私自承包。雕塑建成後,由省、地、市審批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予拆除,經濟損失由承包者承擔。
第十二條 愛護城市雕塑人人有責,不準毀壞或沾污。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城市雕塑規劃組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