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地稅系統1998年稅收電子化工作目標管理辦法》已經全省辦公室工作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山東省地稅系統1998年稅收電子化工作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回憶計算機網路建設和軟體開發套用步伐,更有效地發揮計算機網路在稅收管理現代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局負責對各市地稅局進行目標管理,各市地稅局負責所轄縣、市、區的目標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地稅部門稅收電子化工作的目標管理。
第二章目標管理內容
第四條稅收電子化工作總的要求是,緊緊圍繞稅收中心工作,抓建設、促套用、強素質、上水平,確保各項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1998年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電子化工作的基本目標是:上半年完成全省地稅系統廣域網路二期工程(市地至區縣)建設並投入運行;下半年在全省範圍內推廣和套用省局開發的《綜合信息管理軟體》所有市地和絕大部分縣市區建成機關區域網路並在公文處理、電子郵件等方面投入運行。
第六條各級地稅部門要重視和加強稅收電子化工作,建立領導小組,成立日常工作機構成配備相應人員。
第七條稅收電子化工作應堅持歸口管理,上下配合的原則,設備購買執行稅務行業價格,批量採購設備須報上級機關備案,年終報送設備配置情況明細表。
第八條各級地稅部門要不斷完善各項稅收電子化工作制度,並嚴格落實,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目標考核標準
第九條稅收電子化工作目標考核,分為基礎建設,網路建設、軟體套用和人員培訓四部分。
第十條各市地基礎建設考核記分標準為:
(二)設立稅收電子化專門機構或專門從事稅收電子化工作3人以上的,記1 0分;從事稅收電子化工作不足3人的,不得分;沒有專人負責稅收電子化工作的,扣10分。
(三)建立各項規章、制度、辦法的記分方法:
1、稅收電子化工作職責範圍明確的,記5分;未明確職責範圍的,不得分。
2、建立局機關網路管理中心並制定了完善的機房管理制度、網路運行管理制度、技術資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台帳的、記10分;建立其中一項以上制度的,酌情記分;未建立以上制度的,不得分。
3、批量購買計算機設備按照省局下發的選型標準及稅務行業價格,並向省局備案的,記10分;不執行統一選型標準及行業價格,造成損失的,扣10分。
4、年度終了10日內,及時上報稅收電子化工作總結,記10分。遲報1日扣1分,扣完為止。
第十一條各市地網路建設記分標準為:
(一)按時建立起省、市、縣三級計算機廣域網路並能正常運行的,記20分;建立起省、市、縣、鄉(包括縣、市、區所屬全部徵收單位)四級網路的,加記2 0分,其中在一個以上縣、市、區建立四級網路的,酌情加分。
(二)按時完成市地級機關區域網路建設並投入使用的,記10分,區縣級機關區域網路建設加分=(已建成機關區域網路區縣數÷所屬區縣總數)×50.
(三)廣域網二期工程要求各市地於特定時間前做好準備的,除不可抗力原因,每拖延1天扣1分。
(四)各市地局機關辦公樓綜合布線方案通過省局審批的,布線符合三類標準的記5分,達到二類標準的記10分,達到一類標準的記15分;新建辦公樓時不採用綜合布線,或布線方案未經審批而施工造成損失的,扣10分。
(五)省局配備的路由器、伺服器設備閒置或出現人為損壞的,每台次扣1分。
第十二條各市地應大力加強計算機套用,提高網路利用率。軟體套用記分標準為:
(一)各市、地應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廣全省統一開發的綜合信息管理軟體(含征管軟體),記分標準為:
1、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計會統、稽查、發票管理等主要軟體模組應按期投入實際運行,不能按期運行的,每模組扣5分。
2、會統報表的生成、匯總、上報應通過廣域網由會統軟體自動完成,使用手工方式填報的,每月扣二分。
3、對省局推廣的征管軟體,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及解決方案,每項記5分。
4、提倡有條件的市市地積極探索與工商,國稅、國庫、財政、銀行連網或實現電子申報,每實現一項加5分。
(二)按要求能正確及時地傳送、傳輸檔案和數據,如出現明顯差錯或延誤和,每次扣1分。
(三)局機關公文處理軟體實現正常運行,凡在收文、發文、檔案傳輸等方面實現無紙化辦公的,加20分。
第十三條各地應重視計算機培訓工作,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交流,記分標準為:
(一)制定落實全年計算機培訓計畫,積極組織並參加上級舉辦的各項專業培訓班,得5分。
(二)業務人員的全年計算機基礎知識輪訓面應達到100%,每缺少1%,扣1分。
(三)各市、地局領導能熟練操作計算機,上網辦理公文的,視熟練程度,記10一20分。
(四)大力提倡科學研究和技術交流,凡在省級及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專業論文的,每篇記5一10分。
第四章目標管理評價
第十四條目標管理實行年終考核制。設“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年度終了,根據各單位年度目標完成情況計算得分確定檔次。但未完成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年度目標的,不論得分高低,均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達到目標管理要求且年度總積分較高的市地,可評為“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電子化工作先進單位”。
第十六條凡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市地,可推薦一名“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電子化先進工作者”。
評選出的“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電子化工作先進單位”和“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電子化先進工作者”,省局將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目標管理採取各市地自評和省局評估相結合的辦法。為了確保統計及時、準確,請各市地務必於每半年終了10日內,按照本辦法逐項自評,並將自評結果上報省局。省局對市地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地填報數據必須真實。凡發現弄虛作假的,整個工作按“不合格”處理,取消評選先進單位及個人並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