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稅局關於加強企業工效掛鈎工作的通知》是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稅局1998年聯合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稅局關於加強企業工效掛鈎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稅局
- 發布時間:1998年
各市地勞動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工資總量巨觀調控,保持企業職工工資合理增長,現就企業工效掛鈎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堅持按工效掛鈎辦法確定企業工資總額。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的工資總額依據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確定。工效掛鈎辦法已成為我省各級政府調控企業工資總額的主要手段。當前,要繼續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堅持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實際平均工資的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凡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要實行工效掛鈎。
二、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及時做好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審批和工資基金清算工作。從一九九八年度工資基金清算工作開始,今後國有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審批和工資基金清算工作由勞動、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共同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的審核以勞動部門為主,經濟效益指標的審核以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為主。掛鈎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基數的調整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企業要按照審批的掛鈎方案提取工資總額,提取的工資總額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各級勞動、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政策,確保企業提取的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
三、加強對工資儲備基金的管理。企業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制度,對企業以豐補欠和政府調控企業工資的增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應從政策上給予支持。
企業提取工資結存部分,一律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不能轉入福利費、保險費及安排接待費用等。除企業因經濟效益下降,為保證職工工資不低於上年水平,使用工資儲備基金外,其他用途使用工資儲備基金必須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批。要對各企業使用工資儲備基金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不按規定用途和審批程式使用的,應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