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旅行社行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辦法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旅行社行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辦法》於2013年5月28日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進行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旅行社行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辦法》
  • 類別:法律法規
  • 出台地:山東省
  • 行業:旅遊業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旅行社行業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山東省地方稅務
局營業稅差額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並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遊業務的各類旅行社企業,包括旅遊公司、旅遊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遊諮詢公司和其他從事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營業稅“服務業—旅遊業”稅目規定的,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第四條旅行社提供旅遊業務勞務,按照營業額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5%)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旅行社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五條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以下簡稱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營業
額。
第六條營業收入,即旅遊業務收入,是指旅行社提供旅遊業務向旅遊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旅行社提供旅遊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向境內外旅遊者、境內外旅行社開具地稅機關監製的“服務業”統一發票或旅行社專用發票,如實記載營業收入。
(三)旅行社需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的,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按新價格重新開具發票,按會計制度規定重新確認營業收入。旅行社不得向旅遊者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開具了紅字發票,也不得沖減營業收入。按
規定已繳納的旅遊事業發展費不計入營業收入。
第七條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是指已計入營業收入總額,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
(一)房費是指在旅遊過程中替旅遊者實際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用。
(二)餐費是指在旅遊過程中替旅遊者實際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餐飲費用。
(三)交通費是指替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陸路運輸費、水路運輸費、航空運輸費、機場建設費、訂票費、行李託運打包費等。
(四)旅遊景點門票是指在旅遊過程中替旅遊者實際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遊覽、文化等旅遊景點的費用。
(五)旅遊費是指按旅遊契約或協定支付給接團旅行社的費用。
第八條對旅行社替旅遊者支付的航空機票費用,應以機票打折後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準予扣除項目。實際支付機票費用金額與機票票面金額不符的,須保留相關證明(如航空公司收款收據)備查。旅行社與航空公司簽訂包機合
同的,應以本單位實際支付的包機費用作為扣除項目金額。
第九條對旅行社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自身應負擔的費用,如本單位司機工資補貼、導遊工資補貼、職工差旅費、交際應酬費、修車費、停車費、過路過橋費、燃料費、裝卸運輸費、保險費、郵電費、廣告宣傳費、
陪同費等其他費用,不得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扣除。
對旅行社利用本單位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務設施,為遊客提供吃、住、行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不得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扣除。
旅行社應按財務制度的規定,分別核算替旅遊者代收代付費用(營業成本)和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自身應負擔的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扣除。
第十條旅行社必須以取得收款方開具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準予扣除的依據。發票(或憑證)的複印件、一張發票(或憑證)代替多張發票(或憑證)、白條、結算通知單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或憑證,在計算營業額時一律不
得扣除。
上款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對從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徵收其應納稅款:
(一)對能正確核算營業收入,並能正確計算扣除項目金額的旅行社,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實行查賬徵收,由納稅人按規定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按月報送《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二)對能正確核算營業收入,但不能按本辦法要求正確核算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營業收入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項目金額,由納稅人按確定的比例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按月報送《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具體扣除項目比例由各市
地方稅務局在80%-92%範圍內確定,許可權不得下放。
(三)對不能正確核算營業收入,難以實行查賬徵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具體採用何種徵收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
第十二條旅行社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為旅行社機構所在地。
第十三條旅行社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旅行社提供應稅勞務,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十四條旅行社在計算營業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有牴觸的,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五條旅行社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是偷稅。對旅行社偷稅
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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