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各級學校推行社會教育實施辦法

山東省各級學校推行社會教育實施辦法,1943年1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教育廳公布施行。該辦法稱以培養學生全面發展,實施國民精神訓練,普及社會教育為目的。辦法規定以學校為推行社會教育的中心,實現學校社會教育化:(1)學校職教員自身應有圓滿修養,獲得外界信仰,成為德化中心;(2)對於學校周圍環境加以研究,糾正學校所在市鄉弱點,助長良風美俗;(3)以各種社教方式與外界接觸,使學校與家庭、社會打成一片;(4)教師對學生象父母愛護子女一樣,以期師生感情緊密;(5)儘量利用課外活動做各種社會教育,避免課本知識面窄的弊端,達到教學與實踐的統一。辦法還對如何具體實現社會教育作了詳細規定。該辦法未得以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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