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辦法

為了表彰獎勵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研究人員,鼓勵探索,激勵創新,提升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創新能力,推動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更好服務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教社科〔2009〕1號),結合實際,制定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辦法
  • 施行:2016年8月15日
  • 頒發單位:山東省教育廳
  • 印發:2016年7月14日
  • 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獎勵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我省高等學校教師、研究人員,鼓勵探索,激勵創新,提升我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創新能力,推動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更好服務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教社科〔2009〕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第三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全過程堅持依靠專家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設立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審定各學科評審組的評審結果。省教育廳對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獎勵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學科評審組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組成人員每年選聘一次。實行迴避制度,與參評成果、完成人或組織有近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參與評審。
第六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駐魯高等學校教師和科研工作者獨立或主持完成的人文社科類研究成果均可申報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八條 申報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成果完成人須是對成果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完成單位應是完成人所在的單位,並均按貢獻大小排序。
第九條 申報成果須為上一年度發表出版的論文、著作(編、譯除外)和鑑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分為基礎研究成果、套用研究成果。
申報成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詳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堅持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基礎研究成果應具有較大的學術價值。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所創建,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所創新,推動了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套用研究成果應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針對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方案。研究內容時效性強,成果套用價值較大,為黨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推薦辦法
第十一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駐魯高等學校推薦。推薦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好本校成果的申報、遴選、材料審核等工作,經公示無異議後,向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推薦,第一完成單位須為駐魯高等學校。
第十三條 由中外學者合作完成的論著,中國學者應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智慧財產權權屬爭議,並由國外學術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成果完成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迴避,並書面提出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薦:
(一)已獲得國家級、省(部)級或廳局(市)級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
(二)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
第十六條 作為第一完成人申報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同一年度限報一項。
第十七條 推薦的成果需按有關規定填寫《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推薦書》,提供相關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八條 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審標準是:
(一)一等獎:選題立意新穎,對學科領域重要問題做出系統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創新性較強的理論觀點,對學科體系創新有重大貢獻。代表性論文發表於本學科領域權威刊物,或者專著影響大,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二)二等獎:選題立意比較新穎,對學科領域有關問題做出系統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有一定創新性的理論觀點,對學科體系創新有較大貢獻。代表性論文發表於本學科領域較高層次刊物,或者專著影響較大,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三)三等獎:選題有新意,對學科領域相關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代表性論文發表於本學科領域一般刊物,或者專著有一定影響,對解決重要理論和現實問題有推動作用,對學科發展、學術研究有促進,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第十九條 套用研究成果的評審標準是:
(一)一等獎:對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現實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系統的研究報告或者發表了高水平論文,為黨和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提供了具有重大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和方案,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得到較高的社會評價。
(二)二等獎:對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現實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形成較系統的研究報告或者發表了相關論文,為黨和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和方案,產生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得到較好的社會評價。
(三)三等獎: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現實問題進行了研究,形成有一定價值的研究報告或者發表了相關論文,為黨和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和方案,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對《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推薦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按學科分組。
第二十一條 各學科評審組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成果進行評審,評出本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成果。
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評審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成果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審採取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對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授獎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教育廳授獎,並頒發證書、發放獎金。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實行異議制度,擬授獎成果在省教育廳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授獎成果有異議,可向省教育廳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及聯繫方式。
省教育廳收到異議材料後,會同推薦單位進行處理、答覆。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由省教育廳撤銷其成果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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