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是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
  • 地點:山東省
  • 內容: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1號)精神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博士後工作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在未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的單位,經認定可以依託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代為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工作平台。
第三條 基地的主要職責是發揮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人才技術優勢,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重點促進縣域經濟發展。
第四條 基地建設堅持統籌規劃、服務發展、統一管理、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綜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省院士和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對全省基地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評估,承擔基地的設立、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直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協調本地區、本部門基地的具體工作,承擔基地組織申報、工作評估等事宜。
第七條 建立基地的單位,要設立或指定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務等各項具體工作。
第三章 基地的認定
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設區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申請認定為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設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擁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和較好的研究開發條件。
(三)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團隊,能提出理論創新、技術領先、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博士後研究項目。
(四)重視博士後工作,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及其他後勤保障。
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載體,承擔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的單位可優先推薦申請設立基地。
區域性單位申報基地,必須能組織轄區內3家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申請設立基地分站,申請設立基地分站單位的條件可以略低於本條前三項的要求。
第九條 認定基地,由單位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和實地考察,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為基地的單位進行論證和評議,確定設立基地的單位,並發文公布和授牌。
基地的評議和認定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四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十一條 具有博士學位,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符合原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中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的其他相關規定,可依託博士後研究項目申請進入基地從事博士後創新研究。
第十二條 基地依託省內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辦理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進出基地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基地設立單位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基地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站應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基地做好確定博士後研究項目、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等工作。
第五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 基地設立單位應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制定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考核獎懲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第十六條 基地設立單位應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可採取月薪或年薪工資發放辦法,其他福利待遇、成果轉化獎勵等按協定執行。
第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基地,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辦理有關手續。其中,與省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合作招收的,在辦理完成進流動站手續後,應當到山東省院士和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辦理轉換進基地的介紹信、落戶等手續。博士後研究人員可在基地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省院士和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的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戶口。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基地後,基地應將工作協定和省院士和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出具的進基地的介紹信,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基地工作期間,可憑省院士和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園、入學,報考(或轉入)高中學校等事宜。
第十九條 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實行“雙導師制”,基地應在與其合作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聘請一名導師,並在本單位指定一名導師,共同負責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工作。
第二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為2年。承擔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或各類基金項目的人員,需要延長在基地工作時間的,經基地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基地可根據科研項目需求,委派博士後研究人員到省外、國外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或參加學術會議等活動,在外時間由派出單位確定。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基地工作期限計算為工齡。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基地前,可按照原省人事廳《山東省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職稱審定與聘任暫行辦法》(魯人發〔2003〕15號)有關規定,申請審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科研任務後,應當向基地提交科研報告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要組織專家對其科研、工作表現等情況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做好出站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出站考核評價時,要注重衡量其在專利、發明、解決技術難題、技術創新和對企業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基地,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辦理有關手續,憑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直主管部門每年將基地與省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出站情況報省院士和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就業實行雙向選擇,鼓勵留在基地工作,也可另選其他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直主管部門和基地應為其工作安排創造條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基地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地設立單位可對其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
3.受警告以上處分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八條 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享受國家、省對期滿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科研工作經費以基地投入為主,同時基地應採取多種形式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通過與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向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申請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
第三十一條 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通過基地申請山東省博士後創新項目專項資金資助。資助經費申請條件、資金使用、監督與管理等按照原省人事廳、財政廳《山東省博士後創新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人發〔2007〕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資助經費有結餘或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的,基地應將結餘經費及時退回,退回資金用於對以後年度的博士後創新項目予以資助。
第三十二條 基地所在設區的市、省直主管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基地的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支持。
第七章 評估
第三十三條 基地評估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人社部發〔2008〕115號),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基地評估工作,並將評估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三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市及各主管部門報送的評估情況,對基地進行抽查,劃分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布。對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基地,優先推薦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的,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
第三十六條 被撤銷基地資格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3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基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的市、省直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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