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2009年3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18號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水利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1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3月1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1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設南水北調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南水北調山東境內各類工程建設,對於緩解我省水資源緊張狀況,改善水環境質量,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是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資金來源,各地要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基金籌集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足額徵收。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收入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17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我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規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以下簡稱調水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8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調水基金從以下渠道籌集。
1.從水資源費中每年籌集3億元。水資源費徵收按照《山東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35號令)執行。根據各市政府承諾的引江水量和工業、城鎮用水量及近年水資源費徵收情況,核定各市每年上繳省調水基金及水資源費的數額(詳見附屬檔案)。各縣(市、區)上繳調水基金數額由所屬設區的市核定。
2.省財政安排的治污專項資金和省徵收的排污費在徵收期內每年安排3億元。
3.省財政在2008-2012年每年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
第四條 調水基金在全省範圍內徵收,徵收期暫定8年。徵收期滿後,視實際徵收情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資金和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確定是否延長徵收年限。
第五條 省財政廳設立調水基金專戶。水資源費用作調水基金的部分,由水資源費徵收單位按上級核定的數額上繳省財政調水基金專戶;省財政每年安排的2億元資金直接劃入調水基金專戶。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將用於調水主體工程的調水基金通過調水基金專戶上繳中央財政。省財政安排的治污專項資金和省徵收的排污費用作調水基金的部分,不劃入調水基金專戶,直接安排用於南水北調治污規劃內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調水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調水基金用於調水工程和規劃內的治污項目等,用於調水主體工程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報年度使用計畫,按規定用途使用;用於治污工程部分,由省主管部門提出投資建議計畫,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魯政辦字〔2004〕10號)確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切實做好建設規劃、投資計畫、項目立項及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徵收範圍、徵收對象和徵收標準及時足額徵收調水基金,並按月繳入省財政調水基金專戶,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緩收,也不得隱瞞、截留、坐收坐支調水基金。
從水資源費中徵收的調水基金,各市、縣(市、區)按照上級核定的調水基金數額上繳。對於不能按要求完成調水基金上繳任務的市,延緩或停止該市水利項目審批和項目投資安排。
第八條 各級財政、審計、價格、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調水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九條 省財政廳要按季度向省政府報告調水基金徵收和上繳中央情況,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第十條 調水基金免稅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各市調水基金及水資源費上繳數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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