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勘察設計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辦法

《山東省勘察設計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用於增強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意識,建立勘察設計誠信體系,實施不誠信懲戒和誠信獎勵的機制。


第一條 為增強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意識,建立勘察設計誠信體系,實施不誠信懲戒和誠信獎勵的機制,進一步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建立良好的勘察設計市場競爭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水平,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信用等級評定(以下簡稱“信用評定”)活動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信用評定分為AAA級、AA級、A級和B級四個等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單位資信業績、市場行為、質量行為、客戶評價等方面。
第五條 信用評定每二年組織一次,在有效期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山東省勘察設計協會承擔。
第七條 信用等級評定按照《山東省勘察設計單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進行,以考評總分劃分等級。
90分﹤總分≦100分,為AAA級;80分﹤總分≦90分,為AA級;70分﹤總分≦80分為A級;總分≦70分為B級。
第八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評定為B級: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查實處理的;
(二)參加信用等級評定、優秀勘察設計評選及其他評優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它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九條 信用評定程式:
(一)省勘察設計協會發出開展信用評定通知;
(二)各市勘察設計單位將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單位註冊地設區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有主管部門的省直勘察設計單位將申報材料報省勘察設計協會相應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其他省直勘察設計單位直接向省勘察設計協會申報;
(三)設區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或省勘察設計協會的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初評意見;
(四)省勘察設計協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部分單位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單位信用進行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後,省勘察設計協會將評審結果公布,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評價的協會提出書面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是與評價工作有利害關係,並附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繫方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對通過信用等級評定的單位,由省勘察設計協會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單位,實行“綠色通道”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資質申辦、出省備案、評先評優等綠色通道方面予以優先考慮,並實施較低頻率或較低抽檢率的市場監督檢查。
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單位實行信用懲戒機制,實施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或高抽檢率的日常檢查,定期對其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約談並進行建設專業法律、法規培訓。
第十三條 參加單位信用評定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已頒發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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