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由山東省水利廳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水利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魯水規字〔2017〕7號
各市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加快推進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我廳制定了《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廳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水利部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水利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7〕123號)等規定,結合本省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採集、發布、更正和套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諮詢、供貨、施工、監理、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執(從)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參與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的各類市場主體相關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等。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資質、人員、業績(與水利相關)等信息。
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水利部統一組織評價並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和省水利廳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動態評價信息等。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相關專業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關部門推送至水利部門的守信聯合激勵信息等。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部門的行政處理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或者有關部門推送至水利部門的失信聯合懲戒信息等。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組織制定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配合水利部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導信用信息套用。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完善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和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加強信用信息套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發布和更正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依託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省水利信用平台”)進行。省水利信用平台逐步實現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條 進入本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各類市場主體均須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填報並自主發布信用信息,並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市場主體應當在平台提交承諾書,對上傳資料和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做出公開承諾。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對信用信息進行定期更新。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補充完善,保障信息的全面性和時效性。其中有關市場主體資質資格、財務報表、工程業績、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重要信息一經發布,未經同意不得撤回和修改。確需修改的,市場主體應當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省水利信用平台對更正前後的信息同時公布。
第十條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實行記錄和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不良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對外進行記錄公告,並通過“信用山東”平台公開,進行曝光。受到行政處理的市場主體,應當主動在省水利信用平台更新信用檔案。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在省水利信用平台、“信用山東”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未發布的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據實予以認定、記錄和公開。省水利信用平台通過與相關平台的信息共享,將逐步實現市場主體的業績、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信用評價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的自動關聯。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發布信息不準確的,一經發現,將被暫時凍結,直至更正完畢。市場主體存在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一經發現,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專欄並被凍結,直至黑名單公布期結束。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公開時間為長期,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時間為3年,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時間不少於6個月,期滿後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長期在省水利信用平台的後台保存備查。
第三章 信用信息套用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建立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關聯管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套用,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進入本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各類市場主體均須在全國和省水利信用平台發布信息。未在水利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檔案並發布信用信息的市場主體,可參照《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採取限制性措施。
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原則上直接查閱使用市場主體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交有關材料或者證書原件,市場主體提交的材料信息與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信息不符的不予認定。市場主體在省信用平台填報發布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應當作為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契約簽訂的重要依據。水利部公布的信用等級信息和省水利廳公布動態評價信息均應當賦予一定的分值權重予以套用。
第十七條 水利部信用等級分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較差)三等五級。尚未進行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信用等級一般視為BBB級,但未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檔案的其信用等級視為CCC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按照聯合體中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實施市場主體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市場主體,在資質升級中給予優先支持,在評優評獎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在招標投標中賦予分值激勵,其中對AAA級市場主體列入誠信紅名單,向有關方面推薦獲得政策扶持等。
第十九條 實施市場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為CCC級的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信用等級得分為0,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資質升級或者增項。對信用等級為CCC級或者動態評價結果較差的市場主體,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限制參加評優評獎活動。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除採取上述懲戒措施外,按照水利部要求,對列入水利建設市場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實行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承接工程的;
(二)圍標、串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的;
(四)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的;
(五)對重(特)大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廳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或者按照聯合懲戒的機制由其他部門推送到水利部門需要進行懲戒的失信市場主體,市場禁入期間或者聯合懲戒期間不得參加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定期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抽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場主體在省水利信用平台發布不真實信息和瞞報、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對抽查、檢舉、投訴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2014年10月16日制定的《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魯水建字〔2014〕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