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加快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實施辦法

山東省加快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實施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8-04-1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加快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4-15 
  • 生效日期:198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山東省加快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實施辦法
(1988年4月15日)
為了進一步加快我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總體部署和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貫徹實施,現對我省外貿體制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承包任務和組織形式
(一)從一九八八年起,國家對我省出口收匯、上繳外匯、財務盈虧,核定基數,承包經營,一定三年不變。為落實承包經營責任制,省政府授權省外貿局負責組織承包。省外貿局按一九八八年國家計畫,分別核定出口收匯、上繳外匯、出口盈虧三項基數,承包到市地或單位,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體承包方式如下:
1.目前先對省屬外貿企業、工貿企業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進行承包。
2.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具有對外經營能力,能夠承擔出口收匯和上繳外匯基數,保證完成省下達的出口收匯計畫,自行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經市政府、行署或省直部門同意,報省外貿局批准,可自營其產品出口。
3.目前,首先選擇一、二個市地進行切塊承包的試點,爭取儘快在全省實行由市地切塊承包經營。
(二)要積極擴大超基數出口。省里每年制訂超基數出口計畫和相應的貨源供應計畫,下達各市地、各外(工)貿公司和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執行。
(三)建立出口風險基金。基金來源:(1)超基數出口外匯分成每一美元加收成本0.05元;(2)從出口企業年終增盈減虧總額中提取30%。以上資金專項使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二、商品經營與協調管理
(一)國家規定的十五種商品(其中涉及我省的有玉米、大豆、豆粕類、菸草、棉花、抽紗、鑽石、煤炭、原油、成品油十種)由各進出口總公司統一承包經營;棉紗、棉滌綸紗、棉布、棉滌綸布、蠶絲類、坯綢六種商品由省承包,省外(工)貿分公司和各總公司聯合經營;國家按計畫列名管理的九十一種第二類商品,由具有該類商品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工)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經營。上述以外的商品,由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工)貿企業和生產企業放開經營。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商品,按國家規定執行。各類出口企業都要接受、服從省外貿局的協調管理,確保聯合統一對外。
(二)外貿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仍按國務院國發[1987]90號檔案批准的方案進行自負盈虧的試點。為了保證試點順利進行。其他行業不得經營試點行業經營的商品。
(三)全部經營由國家統一經營出口商品的省外(工)貿分公司,可按《規定》精神實行由總公司垂直領導、統一經營管理的辦法;國家統一經營出口商品與地方商品交叉經營的省外(工)貿分公司,採取何種方式經營,由省外貿局與各進出口總公司協商確定。
(四)為了改變我省出口商品結構落後的局面,在承包經營的條件下增強擴大出口的能力。自明年(1989年)起,各市地、各外(工)貿公司和生產企業都應根據承包指標和全省對外貿易長期發展規劃,對目前經營的商品積極進行調整,調減或停止那些虧損較大、出口又沒有前途的商品的生產和經營,重點發展出口低虧或盈利商品的生產和出口經營。今年(1988年)省政府下達的出口貨源品種計畫,原則上仍要執行。
三、外匯留用與管理
(一)承包基數內地方留成外匯仍按原定比例分配使用。各類出口企業的出口經營留成外匯和出口外匯獎勵金,按國家規定核撥。具體外匯留成細則和外匯解撥辦法另行制定。
(二)除機電產品和有具體規定的商品外,其他各類商品超基數出口收匯實行“倒二八”分成,按季分撥。即20%按規定上繳國家;10%留省;35%按企業隸屬關係分配給供貨市地或部門(其中分配給生產企業或供貨部門的比例由市地自定,但不應低於12.5%);35%留給出口經營企業用於進口經營國內緊缺物資或進行調劑,以彌補出口虧損。
(三)超基數出口留成外匯按照當年超基數留成每美元應承擔的核定價差和風險基金,由省外貿局負責向有關市地、部門核收。各市地、部門接到通知後,應在三十天內將補虧人民幣和風險基金劃轉省外貿局指定帳戶,待補虧人民幣和所承擔的風險基金收妥後,省外貿局和外匯管理局再將應分外匯額度撥付給各單位。逾期不交者,即自動放棄,由省統籌安排。
(四)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試點行業,除中央統一經營的商品外,地方商品均由出口企業自負盈虧。基數內出口收匯按“倒三七”分成,即30%列入省承包的上繳外匯基數;25%按規定分給生產企業和地方;其餘45%留給外(工)貿公司運籌補虧。超基數出口收匯按“倒二八”分成,分配辦法和補虧均按第三條(二)、(三)款執行。
(五)從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匯控制指標。各地、各單位掛帳以外的外匯額度和新留成的外匯允許全額使用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進行有償調劑。
(六)出口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使用外匯貸款,應貫徹先還款後分成和誰用外匯誰負責償還的原則。
四、財務管理與盈虧
(一)與總公司財務脫鉤的各外(工)貿分公司,財務一律通過省外貿局統一承包與省財政掛鈎。省外貿局行使財務管理、盈虧繳撥、綜合運籌、會計核算、財務監督等具體管理職能,對省政府負責。各承包單位的年度財務預決算,經省外貿局匯總後,由省財政廳審批。
(二)根據國家核定給我省的出口計畫和出口補貼基數以及調整、最佳化我省出口商品結構的要求,由省外貿局對承擔出口創匯任務的外(工)貿公司、出口生產企業、企業集團分別核定補貼基數,實行補貼包乾,超虧不補,減虧留用;經營盈利出口商品的企業,核定每美元上繳利潤定額,增盈留用,減利自負。
(三)各承包單位的年終利潤,按規定上繳30%的風險基金後,其餘部分全部留給企業。其中:40%作為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其他分別作為職工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企業經理基金。以上各項基金均由企業自行支配。
(四)為了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最佳化出口商品結構,對超基數出口由省外貿局和省財政廳根據各外(工)貿公司和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的情況,核定每年超基數出口換匯控制成本。各出口企業在控制成本內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運籌經營。
(五)下放地方的外(工)貿公司,財務與其總公司脫鉤後,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由原企業繼續使用。債權、債務按國務院檔案規定辦理。對一九八七年以前購進的高虧庫存商品,各公司要按《規定》精神,抓緊與總公司聯繫進行易貨貿易,年內要辦理完畢。
(六)對一九八七年底以前各總公司欠撥我省分公司的虧損補貼和我省各外(工)貿公司超虧部分,仍由各分公司與其總公司清算。
(七)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90號檔案的規定,對出口商品全部退還各道環節稅。
(八)各市地、各部門要盡力減輕外(工)貿公司和企業的社會負擔,除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類集資性基金外,任何地方、任何部門和企業不得向外(工)貿公司和企業進行地方性的社會集資。
五、計畫與進出口管理
(一)全省對外貿易各項計畫由省外貿局管理。全省所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生產企業和企業集團、“三資”企業,均應按規定編制對外貿易年度及長遠計畫、出口商品品種計畫、超基數出口計畫,上報省外貿局,由省外貿局審查匯總,經省計委、經貿委、經委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國家計委和經貿部納入國家計畫。
(二)國家統一經營出口的商品,由各外(工)貿公司提出計畫建議,報省外貿局匯總,經省計委、經貿委、經委平衡後上報。其出口創匯和收匯計畫由經營該商品的專業總公司承擔。
(三)省各類出口企業應根據出口計畫同時提報出口商品貨源(供應)計畫建議,報送省外貿局,由省外貿局匯總,經省計委、經貿委、經委平衡後,納入本省國民經濟計畫。其中:中央經營出口的商品,報國家有關部委審定;地方經營出口的商品,經省平衡後下達到各市地、省直各部門執行,並由各外(工)貿企業按計畫與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契約或協定,各市政府、行署負責保證完成。
(四)省每年下達給各市地、各部門的出口商品貨源供應計畫(含超基數貨源供應計畫),由各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門進行承包,並由省計委、經委調度平衡,確保完成。
(五)出口配額、進出口許可證仍按現行管理辦法,由省外貿局統一管理髮放。
六、其他有關問題
(一)對外貿易實行承包經營是一項重大改革,為確保成功,各市政府、行署,省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計委、經委、財政、工商、物價、稅務、外管、海關、商檢、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執行改革、開放、搞活的各項政策,為外貿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本辦法中部分條款的具體實施細則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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