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匯掛帳上劃實施辦法》是一部國務院相關部門於1988年04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匯掛帳上劃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8-04-11
- 生效日期:1988-04-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1
【生效日期】1988-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1
【生效日期】1988-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匯掛帳上劃實施辦法
(1988年4月11日山東省政府)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掛帳上劃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留成外匯額度的決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若干問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掛帳的承包基數。在全國省長會議上,省政府向國務院承包的外匯額度掛帳基數為66043萬美元,分兩期上劃。第一期: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上劃掛帳外匯額度為58369萬美元(系一九八六年底全省外匯額度帳戶和中央駐魯單位帳戶的用匯餘額)。第二期: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劃掛帳外匯額度為7674萬美元(系調出省外委託進口的一九八六年底未用餘額)。
二、關於掛帳的原則。各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以本市地管轄帳戶的一九八六年底的留成外匯餘額和全省調出省外委託進口一九八六年底未用餘額應分部分,作為向省政府承包外匯額度掛帳基數。允許各市地根據本地情況掛帳凍結一九八七年底的各留成外匯帳戶餘額(含調劑外匯帳戶),綜合補償第一期上劃掛帳數,如仍不能補足,即由省里分別從各地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收匯分成中直接扣補,有剩餘的退給市地,不足的繼續從一九八八年一季度市地收匯分成中扣還。
三、關於調劑外匯掛帳問題。調劑外匯按國家規定掛帳上劃,如國務院能夠給予減免,將如數返還各地和有關單位。
四、關於中央駐各地單位外匯掛帳問題。中央駐各市地單位的掛帳數包括在各市地承包基數內,凡掛帳順差者,先掛帳上劃,然後由市地歸還。凡掛帳後逆差者,均由市地先代墊,然後由當地外匯管理局從該單位新下撥的外匯中扣還市地。
五、關於省直各部門外匯掛帳問題。省直各部門按一九八七年末餘額掛帳凍結,由省統籌上劃。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分成外匯不再分配。
六、關於省外(工)貿公司逆差處理問題。各省外(工)貿公司留成外匯掛帳後逆差為2500萬美元,從有關公司一九八八年收匯分成中扣還。
七、關於掛帳外匯上劃時間問題。各市地應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將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掛帳承包數上劃省外匯管理局,省外匯管理局集中全省上劃承包數後於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上劃國家外匯管理局。
八、關於第二期上劃數的扣還方式問題。國務院分配我省第二期上劃的7674萬美元按國務院的測算辦法,即以7674萬美元占我省第一期掛帳上劃58369萬美元的比例0.1314,乘以各市地一九八六年末餘額,即為各市地應承擔的第二期上劃數,由省外匯管理局分別從一九八八年四至九月分成中等比例扣留,於十月底集中上劃國家外匯管理局。
九、關於急需外匯可辦理借支問題。留成外匯掛帳凍結後,為不影響對外信譽,各市地對去年開證結轉一九八八年付匯的,以及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經簽約的項目用匯,可以辦理借支,並從一九八八年新的外匯分成中扣還。一九八六年餘額掛帳凍結後出現逆差的,在還清逆差前,原則上不要再簽新契約。各市地一九八八年有外匯收入尚未下撥的,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對外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