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履行公益性職責,承擔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為農民提供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水利等
科研成果和
實用技術服務的組織。鄉鎮農業技術人員長期工作在農業技術推廣第一線,肩負著農、林、牧、漁、農機、農經管理、水利管理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指導、諮詢以及新技術試驗、示範、推廣等工作任務,是
科技興農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每3年評選一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組成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農業機械、畜牧獸醫等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成員由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省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同志擔任。
第三條 參加評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鄉鎮農、林、牧、漁、農經、水利(包括水土保持)、農業機械等技術服務站、所(含中心、區域站等)以及在縣以下農作物良(原)種場、種畜場、國有林場(圃),各類水產育苗、養殖場,水庫、灌區、測站、泵站工作,從事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農機、畜牧獸醫)技術推廣工作以及農經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模範執行黨在農村農業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為“科技興農”提供技術服務,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大專以上畢業生工作連續滿3年、中專畢業生工作連續滿5年,並被聘任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年度考核等次均為合格以上。
4.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工作上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近3年內獲得過市(廳、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
(2)在鄉鎮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推廣新技術、新成果,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同時對周邊地區或系統內的新技術推廣起較大促進作用。
(3)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鑽研業務,創造性完成本職工作,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兩次以上為優秀等次。
第四條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按以下程式評選:
1.部署。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聯合印發評選通知,按照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範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比例確定評選名額,並按照1:1.5的比例下達推薦人選名額。
2.推薦。由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按照條件,推薦人選,並按隸屬關係和人事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經市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推薦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要堅持自下而上、民主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條件,面向農技推廣第一線,各市推薦的人選中,擔任站(所)長或中心主任職務的,不得超過推薦人選總數的50%。不直接從事農技推廣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評選。
3.評審。省評審委員會對各市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審,確定人選。
4.公示。經評審會評選通過的人員,要在其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5.公布。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名單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同意後,予以公布。
第五條 被評為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的:
1.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授予“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2.獎金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在管理期限內按年發放,數額每人每年3600元,獎勵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3.在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參加專業技術崗位競聘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考慮。
第六條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實行目標管理和動態管理,每屆管理期限為3年,在管理期內:
1.由各縣(市區)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標,每年年底組織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經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將考核結果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2.離開鄉鎮或基層單位的,自離開的下一年度起,停發獎金。
3.受警告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停發獎金。
第七條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管理期滿又做出突出成績的,可以連續參評。連續參評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近3年內獲得省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國家級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
2.管理期內進行科技攻關,技術推廣,解決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評選獎勵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2001年5月14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獎勵辦法》(魯人發〔2001〕3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每3年評選一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組成農業(含漁業、農業機械)、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成員由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參加評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長期在鄉鎮農、林、牧、漁、農經、水利(包括水土保持)、農業機械等技術服務站、所(含中心、區域站等)以及縣以下農作物良(原)種場、種畜場、國有林場(圃),各類水產育苗、養殖場,水庫、灌區、測站、泵站工作,從事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農機、畜牧獸醫)技術推廣工作以及農經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模範執行黨的農業農村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積極為科技興農、振興鄉村提供技術服務,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大專以上畢業生、中專畢業生分別在第一款所列範圍工作滿5年、7年,並被聘任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四)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工作上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近3年內獲得過市(廳、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
2.在鄉鎮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推廣新技術、新成果,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同時對周邊地區或系統內的新技術推廣起較大促進作用。
3.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鑽研業務,創造性完成本職工作,在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兩次以上為優秀檔次。
被評為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的:
(一)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授予“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和獎金。
(二)獎金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理期限內按年發放,數額每人每年5000元,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三)在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參加專業技術崗位競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考慮。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實行目標管理和動態管理,每屆管理期限為3年,在管理期內:
(一)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所在單位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標,每年年底結合年度考核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檔次,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將考核結果報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離開鄉鎮或基層單位的,自離開的下一年度起,停發獎金。
(三)受警告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停發獎金。
山東省優秀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管理期滿又做出突出成績的,可以連續參評。連續參評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3年內獲得省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國家級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
(二)管理期內進行科技攻關,技術推廣,解決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