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試行)

2012年11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2〕45號印發《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試行)》。該《意見》共16條。《意見》提出,允許和鼓勵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省及市、縣(市、區)科技計畫對該成果轉化項目給予優先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2〕45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2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11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試行)》。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試行)
魯政發〔2012〕4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深化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允許和鼓勵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省及市、縣(市、區)科技計畫對該成果轉化項目給予優先立項。
二、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所有。
三、鼓勵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實施企業股權(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激勵以及分紅激勵試點。
四、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企業,其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申請設立企業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請免繳首期註冊資本,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付不低於3萬元的註冊資本金,其餘出資2年內繳足。
五、對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新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和經認定的省級以上新產品,由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專項資金優先扶持、重點傾斜。
六、允許和鼓勵在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廣機構的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前提下兼職從事科技創業、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其收入歸個人所有。
七、鼓勵在魯高等院校允許全日制在校學生休學創業。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學生,可視為其參加學習、實訓、實踐教育的時間,並按相關規定計入學分。在規定時間內,可重返學校完成學業。
八、鼓勵產業技術創新合作社會組織登記為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推進有關單位建立持續穩定的合作關係。
九、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省重點工業企業(集團)、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依託企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牽頭企業研發投入占上年銷售總額的比例以不低於3%計提,並逐年增長。
十、經批准在企業建立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由企業據實報送相關資料,其科技人員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
十一、鼓勵和允許企業從科研成果轉化產生的經濟效益中,按比例提成獎勵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及對核心技術、自主智慧財產權研發有重大貢獻的科技和管理人員。
十二、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融資服務,創新業務品種和服務模式。鼓勵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中小板、創業板等實現上市融資。支持科技型企業發行集合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短期融資債券、中期票據及其他新型債務融資工具,加快推進區域集優債務融資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步伐。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場外股權交易市場進行融資。
十三、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逐步擴大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建立政府引導資金和社會資本共同支持初創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風險投資機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
十四、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屬於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的,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五、對符合《山東省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行動計畫》(魯發〔2010〕22號)和列入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政府自主創新專項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在土地指標安排、土地供應上予以支持。上述項目中符合《山東省優先發展產業和農、林、牧、漁業產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目錄》,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有困難的,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給予支持,降低企業一次性投入成本。
十六、企業委託省外或與省外合作開發先進技術的相關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省外科技人員來魯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創辦科技型企業,參照執行本意見。各市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意見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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