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藥重點科研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中醫藥重點科研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範圍與條件、申報與評審程式、建設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範圍與條件,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式,第四章 建設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藥重點科研實驗室的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中醫藥科學實驗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中醫藥重點科研實驗室(以下簡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評審、登記和管理。
第三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是中醫藥科學實驗的場所,為中醫藥研究提供科學、規範的專項實驗技術服務。
第四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應當建立符合專項實驗技術要求的技術梯隊、實驗環境,以及實驗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制度。
第五條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範圍與條件

第六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申報範圍為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市級及以上的醫療、教學、科研單位。
第七條 申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的基本條件為:
1.組織機構與環境
(1)實驗室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有三年以上同類實驗室工作經歷,實驗室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有關標準操作規程,年齡在60歲以下。
(2)實驗室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能滿足不同實驗室對環境條件要求,如恆溫、恆濕及相應淨化設施。
2.專業技術水平與儀器設備
(1)建立了穩定、規範、有特色的實驗技術,具有一定的先進水平(技術平台),初步確立了實驗室技術研究方向,主要關鍵性技術工作在本室完成。
(2)目前承擔以本實驗室主要技術為基礎的省(部)級及以上項目課題,近3年來有完成的廳局級課題或有顯著經濟效益的自選課題。
(3)近3年來以本實驗室主要技術為基礎的科研項目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成果,每年有在國內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以本實驗室主要技術為基礎的學術論文。
(4)與國內相關實驗室建立技術合作與交流,參加全國性學術會議並作大會發言交流,國內曾引用本室研究成果或論文。
(5)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論文的技術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指導作用。
(6)本室核心骨幹技術所需儀器設備可保障穩定技術研究方向工作的順利開展,體現技術水平的關鍵儀器應具有先進性。
3.管理水平
(1)單位對實驗室有建設規劃或工作計畫,實驗室有近期和遠期計畫。
(2)制定並有效實施機構設定及各級人員職責、環境保護及安全管理、科研項目管理以及標準操作規程(SOP)制訂和管理等制度。
(3)建立並嚴格遵照執行主要技術方法及主要實驗項目單元等標準操作規程(SOP)。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式

第八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評估面向全省,定期組織申報,由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專家委員會對申報的實驗室進行相應評估。
第九條 實驗室的評審採取自願申請的方式,各申報單位應填寫申報書,經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和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後,上報省中醫藥管理局。
第十條 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所申報實驗室的技術特點組織專家組。評估工作由專家組負責,採取審閱資料、聽取匯報、現場考核與匯總討論的評審步驟,並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一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專家委員會對實驗室評估結果進行公示,聽取意見,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者,正式公布名單,並頒發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可向相關專家委員會提出複評申請;對於公示實驗室有異議者需以文字署名方式提出異議內容。專家委員會針對複審要求、理由或異議內容進行材料複評,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提出最終評估意見。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各市衛生(中醫)行政部門要將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作為本地區中醫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所在單位要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與支持,在人員、設備、工作環境等方面保障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已公布的實驗室,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查。對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或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實驗室公布有效期為五年,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立滾動管理機制。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掛牌後,在下一建設周期中如學科研究水平明顯下降,不能達到建設要求者,將撤銷其“山東省中醫藥重點科研實驗室”稱號。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過程中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經費由地方財政、各承擔單位籌集和投入。鼓勵引進社會資金加強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十九條 對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顯著成績的省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和在推動中醫藥學科發展、提高中醫藥科研水平、豐富中醫藥診療手段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所在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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