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範圍和條件,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第四章 建設管理,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六章 考核和驗收,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建一批國內領先的、具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中醫藥重點學科,提高我省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中醫藥醫療保健的需求,更好地發揮我省中醫藥學術優勢和診療技術水平,加快我省中醫藥現代化進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學科(以下簡稱“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共同建設的原則,各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所承擔的重點學科建設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根據“自願申報、專家評審、擇優選擇、兼顧布局、寧缺勿濫”的原則,每五年開展一次評審工作。省中醫藥重點學科由省中醫藥重點學科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章 申報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申報省中醫藥重點學科的基本條件為:
1.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學科發展研究方向,學科的學術及臨床診療技術處於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對本學科在基礎、臨床或中醫藥開發研究上有明確的近、中、遠期研究目標和2-3個穩定的研究方向,以及體現研究方向的相關研究項目;
2.近五年內在本學科領域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成果獎;
3.具有結構合理、素質良好、團結協作的人才梯隊;
4.學科帶頭人須具有正高級技術職務、年齡在60歲以下,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清晰的學科發展思路,富於創新精神,善於團結同事,並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5.具備開展本學科新技術引進和科學研究的基礎,具有用於重點學科建設的較為先進、完備的醫療設施條件;
6.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重大醫療事故;
7.已經列入本單位或本地區的重點建設計畫,並在近三年內作為本單位、本地區的重點扶持對象。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各申報單位根據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並結合本單位業務建設和發展規劃,組織申報並擇優確定推薦對象。
第七條 各申報單位應填寫申報書,經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和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後,上報省中醫藥管理局。
第八條 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聘請有關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學科進行綜合論證和評審,必要時組織申報單位答辯並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 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綜合評定後確認建設對象,並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任務書。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列入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計畫的各學科的進展情況和建設成效實行全程管理,定期組織有關專家按照重點學科建設內容和考核指標進行檢查考核。對未按規定的進度和要求實施建設的學科,將視具體情況採取限期整改或中止建設任務等措施。
第十一條 各市衛生(中醫)行政部門要將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作為本地區中醫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所在單位要加強對重點學科的管理與支持,在人員、設備、工作環境等方面保障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的建設,要與實驗室建設、專科建設緊密結合,在統一目標下,綜合集成。要明確學科發展目標和若干個穩定的研究方向,以及體現研究方向的相關研究項目,靈活運用中西醫結合理論和方法,積極探索適用於本學科學術研究和發展的方法學,注重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研究手段與方法的創新,力爭在本學科的核心理論、前沿領域或尖端技術方面有所突破。
基礎重點學科要在中醫基礎理論上出新觀點、新理論和新思維,對中醫藥學術發展和提高臨床療效發揮積極的指導作用;臨床重點學科要有顯著的專科特色,形成完整的診治規範和確有療效的臨床診療技術;中藥重點學科要面向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行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點建設經費由地方財政、各承擔單位籌集和投入。鼓勵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單位引進社會資金加強重點學科建設。
第十五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點建設經費使用安排,每年由各學科根據學科建設需求和實際情況做出經費使用計畫,經所在單位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審核,由學科帶頭人負責執行。
第十六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則,主要用於增添或改善關鍵性儀器設備、實驗條件、配套的研究項目、人才培養和有關學科業務建設等項目支出,做到軟、硬體兼顧。
第十七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不能用於攻讀學位和支付人員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支出。
第六章 考核和驗收
第十八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周期為五年,建設期末由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核和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要定期向省中醫藥管理局和上級衛生(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學科建設情況。
第十九條 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立滾動管理機制。對於通過驗收的重點學科,經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批,正式授予“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學科”稱號,並滾動進入下一周期建設;對管理不善,達不到學科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要求的重點學科予以警告;中期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驗收評估不合格者,暫緩進入下一期建設,一年內仍未能達到周期建設目標者,取消重點學科點建設資格。
第二十條 通過驗收的省中醫藥重點學科掛牌後,在下一建設周期中如學科研究水平明顯下降,不能達到重點學科建設要求者,將撤銷其“山東省中醫藥重點學科”稱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顯著成績的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和在推動中醫藥學科發展、提高中醫藥科研水平、豐富中醫藥診療手段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所在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申報學科的所在單位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旦發現嚴重失實者,在審批前取消申報資格;在審批後取消重點學科建設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在建設周期內被列入其他部門學科建設計畫的中醫藥學科仍參照原建設方案實施。
第二十四條 已被列為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建設點的不再參加省中醫藥重點學科申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