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及臨床等類別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

《山東省中醫及臨床等類別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是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19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醫及臨床等類別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
  • 發布文號:魯衛發〔2019〕18號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

規定印發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中醫及臨床等類別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魯衛發〔2019〕18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委屬(管)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各類別醫師的執業行為,我委制定了《山東省中醫及臨床等類別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0月20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中醫及臨床等類別醫師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類別醫師執業活動,根據《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及《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註冊的中醫、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各專業的執業(助理)醫師,經考核取得資格的中醫專長醫師不在此規定範圍。
第二條 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助理)醫師均可在設有中醫科或中西醫結合科診療科目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註冊,民族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設有民族醫學科診療科目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註冊。
第三條 中醫類別醫師註冊後,可以在包括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等在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各臨床科室按照其註冊的執業範圍執業,提供以中醫藥為主的診療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所在醫療機構確認,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第四條 中醫類別醫師可以根據臨床需要和執業機構規定使用中藥飲片(含中藥配方顆粒,下同)、中成藥、院內中藥製劑、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使用,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生效前,正在從事醫學影像、病理或檢驗工作的中醫類別醫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併經所在醫療機構確認,可繼續從事相應專業。
(一)取得醫學影像、病理或檢驗相應專業從業資質(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上崗證書);
(二)取得相應專業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
(三)在三級醫療機構相應專業培訓或進修累計滿兩年並考核合格的。
第六條 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經過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與培訓內容相應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一)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
(二)參加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於850學時)並取得相應證書;
(三)按照原衛生部第52號令有關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及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師執業活動的監管,規範監管程式,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切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找準依據,公正、公平執法,切實保障醫師合法權利,保證醫師執業活動規範、安全、有序進行。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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