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範本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 號)、《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的規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5〕5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鼓勵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和社會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醫師參加
慈善或
公益性巡迴
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
救援工作,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
第三條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不得人為設定障礙。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合理確定執業醫師的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和工作量,完善考核、獎勵、處分、競聘上崗等具體管理辦法,不得因醫師多點執業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
第四條 執業醫師己註冊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依次為第二、第三等執業地點。
第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實行註冊管理。
第六條 醫師在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支援基層,或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託管協定、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執業的,不需辦理多點執業相關手續。
第七條
醫師外出會診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師多點執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師多點執業註冊和監督管理。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區域註冊,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執業註冊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執業醫師,可以申請多點執業: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具有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滿5年;
中醫類別醫師以中醫坐堂醫診所作為多點執業醫療機構進行註冊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最近連續兩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五)在公立醫院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除前述第六條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從事其他形式的多點執業。
第十條 擬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報送多點執業協定副本,履行知情報備手續後,向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醫師註冊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附屬檔案);
(二)申請人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的聘用協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交的申請人與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聘用協定,應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等。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在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執業範圍涉及的專業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二級診療科目相同。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增加註冊全科醫學專業。
第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同意增加執業地點的予以註冊,並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註明增加的執業地點及時限並蓋章,同時做好執業註冊網路數據更新。
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全部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變更已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第一執業地點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多點執業註冊。
第十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聘用期到期需要續聘的,多點執業醫師應於聘用期到期前1個月,向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延期;提前終止協定的,申請取消相應執業地點;不再續聘的,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有關書面協定,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做好醫師考核工作,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第十八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並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範圍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的醫療損害或糾紛,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
第二十條 多點執業的醫師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為其註冊的其他相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醫師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在其他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所在醫療機構報告多點執業的有關情況,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協定,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各執業醫療機構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服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處理突發公共事件及醫療救援工作的調遣。
第二十二條 醫師未辦理多點執業手續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醫師多點執業聘用期到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繼續在原聘用醫療機構執業的,按醫師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論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作為該醫療機構校驗、技術準入、
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和醫院
評審評價等的人員依據。
第二十五條 第一執業地點為省外醫療機構的醫師在我省申請多點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第一執業地點為我省醫療機構的醫師到省外執業的,按照該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