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語: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an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The Second Convention of Peking)是在1898年6月9日由大清和英國在北京簽訂的一份租借九龍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條約。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條約的期限成為香港主權移交過程的起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外文名: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an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
  • 影響:參見:香港回歸
  • 背景光緒二十四年
  • 簽訂地點:北京
  • 簽訂雙方:中國(清朝),英國
  • 條約性質: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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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背景

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法國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在中國南部海岸建立煤棧的要求。英國政府得知後,立即出面干涉。19日,英國政府向清政府提出,如果將廣州灣(今湛江市)租借給法國,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包括英國在內的其他列強的類似要求。並表示,對英屬香港來說,擴展九龍地界是迫切需要的,只是由於怕給其他列強以藉口,英國才沒有提出。如果法國獲得讓與權,英國決不“克制”。
中英兩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後合影中英兩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後合影
由於有沙俄的支持,法國侵略者的氣焰囂張。清政府被迫於4月10日同意,租借廣州灣。英國看到法國勒索成功,便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補償”,以維護“均勢”。24日,英國公使竇納樂照會清政府,提出五項要求:不得將西南諸省的築路、開礦獨占權讓與法國;開南寧為商埠;向英國保證不割讓廣東和雲南;允許英國修築滬寧鐵路;租借九龍,展拓香港界址。對英國的這些要索,清政府不敢全然拒絕,也不敢統統應允。只好採取折中方法,對給予路權及租借九龍表示同意,對於開放南寧及簽訂不割讓廣東、雲南的協定表示異議。在租借九龍問題上,清政府曾提出英國不得在九龍山上修築炮台,被英國公使斷然拒絕。清政府無可奈何,6月9日,李鴻章、許應馬癸與英國公使竇納樂在北京正式簽訂了《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專條中租借的新界及新九龍專條中租借的新界及新九龍
專條中沿深圳河的中英邊境界線專條中沿深圳河的中英邊境界線

主要內容

專條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將1860年英國所奪占的尖沙咀以外的九龍半島的其餘部分,即從深圳灣大鵬灣的九龍半島的全部,租與英國99年;租期內租借地歸英國管轄。租借地陸地面積376平方英里,其中大陸286平方英里,島嶼90平方英里,較原英國控制香港行政區陸地面積擴大了約11倍,租借地水域較前擴大四五十倍。

後續

這一專條是一個赤裸裸的掠奪性條約。但英國對專條規定仍不滿足,繼續在一系列問題上製造麻煩。專條明確規定,中國保留對九龍城及其附近碼頭的管轄權。但專條締結後,英國就以“發現中國官員在九龍城內行使管轄權,與香港防務軍事要求不合”為藉口,蠻橫無理地勒令在九龍城內的中國官員撤走。在遭清政府拒絕後,英國竟於1899年5月出動軍隊強占九龍城,驅趕守城官員和城內百姓,其強盜嘴臉暴露無遺。

其他約章檔案

同時,英國又通過1899年3月的《香港英新租界契約》《香港英新租界水面照會》等約章檔案繼續擴大租借面積,使租借地成為完全由英國管轄的殖民地。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後,自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曆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許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准。

移交

1898年6月9日專條簽訂之後,香港本埠並無即時公告。10日,香港仍然不知談判結果,是全部還是部份地區的租借。同年7月1日,根據專條所示,租借正式生效。

影響

參見:香港回歸
於專條約滿後,應歸還新界予清政府,惟清政府已倒台,中英就主權移交展開談判。1970年代中期,香港商界開始關注專條約滿的問題,憂慮港府批出的新界土地契約可否跨越1997年,以及港府涉及新界的土地契約在1997年以後仍否生效。 1979年3月,租約將在少於20年屆滿,為解決土地契約問題,港督麥理浩爵士首度訪問中國,引伸出後來的香港前途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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