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幫伙

少年犯罪幫伙(gang of juvenile delinqLle!icy)是指一種非道德的、反社會的並有特定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的少年犯罪組織形式。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A.K.科恩最初使用“少年犯罪亞文化群”一詞。他歸納這種幫伙的行為動機特點:非功利性,即多數犯罪幫伙的少年並非將犯罪作為謀生手段,而將其行為本身作為目的。衝動性的快樂主義、給他人造成困難的破壞主義、反對一切和欲打破一切規章制度的否定主義等,亦可作為其行為動機。

其行為特點:(1)喪失主體性。個人的作用在團體中被限制,甚至喪失自我意識,完全被融於團體中,無法採取主動性行為。(2)缺乏判斷力。由於情緒、情感上的共鳴,幫伙成員極易衝動,喪失判斷和自制力,盲目從眾。(3)受暗示性增強。判斷力的減弱及缺乏導致輕信、盲從,極易受暗示,往往為幫伙的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產生將受暗示的感情和思維轉移到直接行為中的傾向,增強行為的破壞性和攻擊性。(4)無責任感。因個體行為隱藏於眾人中,會產生僥倖心理,同時相信“法不責眾”,加之幫伙人數多,使成員感到自身也具有強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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