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區理論

少年犯罪區理論(delinqtaency area theory)一譯“少年犯罪區域理論”。關於少年犯罪發生原因和分布的一種犯罪學理論。與社會生態學理論密切相關。認為城市中的少年犯罪往往發生在某些特定區域,並由犯罪亞文化造成。美國犯罪研究者C.R.肖和麥凱根據1927—1933年芝加哥少年法庭的資料,運用E.w.伯吉斯的同心圓理論探討少年犯罪的規律。發現對照同心圓理論描述的五種區域,可看出少年犯罪率由市中心向郊區逐漸降低,其中少年犯罪主要發生在過渡區,即隨城市的擴展而產生的一種“空隙地帶”。

在這一區域,原來正式社會組織分化瓦解,人口組成不斷變化,原有文化解體,舊的鄰里關係瓦解,各種文化標準共存,使區域中的傳統及機構的連續性中斷,鄰里被作為社會控制及道德標準的傳遞媒介的功能大大降低,父母又忙於工作,妻法教育、控制子女。在高流動性地區,青少年逃學情況嚴重,其行為模式均在參與自然的遊戲群體或家庭之外的青少年幫伙中習得,使這一區域成為少年犯罪幫伙與有組織犯罪集團得以發展的最好場所。這些幫伙與集團形成與主文化相衝突的犯罪亞文化、行為規範和價值觀,對它們的遵從必然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這些犯罪亞文化在形成之後即被一代代相傳,故這一區域的犯罪率始終較高;一旦這些少年遷移到其他地區,其犯罪行為亦會隨之消失。據此,c.R.肖和麥凱倡導通過改變生活環境和價值體系來減少少年犯罪的“芝加哥區域規劃”,並於1935—1957年實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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