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犯罪亞文化理論(criminal subculture theory),也譯為“犯罪副文化理論”,從亞文化角度說明某些群體產生違法犯罪行為的心理原因的犯罪社會學理論。產生與20世紀30年代美國芝加哥大學對犯罪現象的研究。
基本觀點
因貧窮、種族歧視或者缺乏競爭條件,為了生存與適應的需要,某些人群(尤其是下層社會中的青少年)中產生結夥的傾向。被稱為“
幫伙”的非正式群體建立其自己的
社會規範和價值感以及相應的
亞文化生活形態。
當這種亞文化與社會主流文化發生衝突時,即導致幫伙成員及生活在這個區域的青少年產生犯罪行為。年齡較長者通過社會交往將犯罪文化傳遞給青少年,從而製造瀰漫在貧困區和種族聚集區的犯罪文化氛圍。在此基礎上,滋生少數職業性犯罪中和固定的犯罪組織。
該理論可以追溯到法國社會學家
塔爾德的模仿理論,認為互相接近的人的相互模仿是闡述某種行為的直接動因。1939年,E.H.薩瑟蘭提出不同交往理論,也認為犯罪行為是非犯罪人向犯罪人習得的,是對犯罪亞文化學習的一種結果。
主要理論
1)C.R.肖和麥凱的少年犯罪區理論(delinquent areas theory);
2)塞林的文化衝突理論(culture conflict theory);
3)A.K.科恩的幫伙亞文化理論(gang subculture theory);
4)W.米勒的犯罪亞文化理論(deviance subculture theory);
5)沃爾夫岡和費拉柯蒂的暴力亞文化理論(subculture violence theory)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