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是農業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前提條件,是全面建設
小康社會的重要基礎保障。針對我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減的問題,2005年,中央財政設立了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
資金,以“民辦公助”方式支持各地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
指導思想
(一)指導思想。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重點縣,要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和“建一片,成一片,發揮效益一片”的原則,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為
目標,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護機制改革為手段,以各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為引導,通過資金整合、集中投入、整體推進戰略,迅速提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水平和管護水平,全方位推動小型
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進而提高
水分生產率和
土地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基礎保障。
建設原則
(二)建設原則。重點縣建設要結合當地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實際,不斷完善和創新“民辦公助”機制,嚴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各縣要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水土資源承載能力和發展可能,組織編制縣級小型
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科學確定工程措施和類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區分輕重緩急,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集中連片、突出重點。項目建設要相對集中連片,形成規模,發揮工程的整體效益,重點解決影響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的“卡脖子”工程和“
最後一公里”工程,優先安排農業增產增效潛力大、示範作用顯著、前期工作充分、民眾積極性高的區域。
尊重民意、民辦公助。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按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有關要求,組織農民參與工程規劃、籌資、投勞、建設、運行、管護的全過程,使農民真正成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受益的主體。
整合資源、完善機制。要積極整合中央與地方、各部門之間的相關資金、技術等資源,加強部門合作,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良好局面。繼續完善小型農田水利長效投入機制,形成以用水戶管護為主、基層水利服務組織指導為輔的工程管護機制,實現工程的長期高效
運行。
主要任務目標
(一)主要任務。以現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的配套改造為主,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適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搞好分類建設管理的基礎上,突出建設重點,增強示範效應。建設適度規模的高效節水灌溉示範片、現代化灌排渠系示範片、雨水集蓄利用示範片、末級渠系節水改造(結合水價改革)示範片等若干個不同類型的示範片。
(二)主要目標。在全國範圍內分批次分階段開展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使每一個重點縣經過若干年建設,基本完成縣域內主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灌排工程體系,基本實現“旱能灌、澇能排”,達到農業生產條件明顯改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明顯增強的效果。在重點縣建設任務完成後,要使縣域內:
——有效灌溉面積占耕地面積的比重提高10-15%,或達到60%以上。
——節水灌溉面積占有效灌溉面積提高15%,或達到50%以上,其中高效節水灌溉面積提高5%,或達到23%。
——純井灌區的管道輸水灌溉、噴灌、
微灌工程面積占該區節水灌溉工程面積比例達到80%以上。
——高效農業區的噴灌、微灌工程面積占該區工程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井灌區
灌溉水利用係數平均不低於0.75;渠灌區灌溉水利用係數(大中型渠灌區斗口以下、小型灌區渠首以下):缺水地區平均不低於0.65,豐水地區平均不低於0.55。
——全縣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條件的山丘區和灌區的高崗地,通過新建小型水源工程發展補充灌溉,基本解決農民口糧問題;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是一項強基礎、惠民眾、管長遠的民生工程。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辦法,紮實做好重點縣建設各項工作。
(一)強化重點縣建設的組織領導。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重點縣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認真做好重點縣選擇、實施方案審查、以及項目監督檢查、
績效考核和驗收工作。各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充分調動農民民眾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抓好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二)科學編制縣級
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各地要高度重視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已編制完成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的縣,要儘快提請縣人大或縣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涉及
農田水利的建設項目,都應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為指導,並將縣級農田水利規劃作為國家安排補助投資的重要依據。未編制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或對規劃編制工作不重視的縣,不列入重點縣建設範圍。
(三)積極整合資金,切實加大農田水利建設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五部委《關於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的意見》( 國辦發[2005]50 號)要求,切實承擔起
農田水利建設的責任,把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納入政府投資和財政預算,千方百計增加投入。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2005-2009年中央1號檔案精神,儘快建立省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並切實增加資金投入規模。中央財政將把
地方財政投入力度作為中央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資金分配的一項重要因素。各地在切實加大專項資金投入的同時,要加強資金整合,進一步拓寬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渠道。各地要按照《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財農[2006]36號)要求,努力創造條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為引導,以重點縣建設為平台,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優勢互補、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項涉及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
(四)嚴格管理強化考核,切實加強對重點縣的監管。一是規範重點縣選擇程式。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重點縣選擇基本條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重點縣名單,並採取適當形式對重點縣名單進行公示。二是建立重點縣建設
績效考核制度。採取科學的方法,將重點縣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資金整合、資金使用和監管,以及管護機制等因素納入考核範圍,具體考核辦法由
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三是重點縣實行
動態管理。要按照重點縣績效考核制度,對重點縣數量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確定,中央對省進行考核,省對重點縣進行考核,並引入競爭機制,將考核結果與以後年度重點縣數量和資金規模直接掛鈎。對考核結果較差的重點縣取消資格。四是加強
資金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對重點縣建設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混亂、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重點縣不再列入下一年度重點縣範圍。五是加強工程建設管理。重點縣要積極推行
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組織專業技術隊伍,精心設計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各級水利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縣的技術指導,及時了解掌握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認真做好小型農田水利
專項工程建設工作。在抓好重點縣建設的同時,要針對部分縣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最薄弱和最急需解決的問題,繼續實行有重點的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統籌協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與專項工程建設任務,合理配置資金與技術資源,確保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與專項工程建設兩項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