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赤水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第9號建議的答覆

對赤水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第9號建議的答覆是關於對赤水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的一部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赤水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第9號建議的答覆
  • 性質:一部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赤水市林業局
  • 發布時間: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李洪亮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要求出台解決國有、集體或個人的林權與承包者之間矛盾糾紛》的建議收悉。感謝您對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林地流轉承包基本情況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市已實施國有、集體、個人的山林流轉已達15317戶32270宗地432712畝,簽訂契約16749份,完善契約885份。
二、山林承包者與林地所有者間糾紛的原因
正如您所說,多數是由於發包方認為既得利益太少,認為發包時的轉讓經費太低,應隨著市場物價變化而發生變化。
三、解決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契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契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當事人採用契約書形式訂立契約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契約成立。因此,如果承包方按照當時簽訂契約的約定嚴格履行了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涉;如果未履行契約義務,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赤水市林業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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