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組織機構
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等部門的相關執收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執收單位審核無誤並備案後免交有關費用;
職業狀況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引導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確保各項收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標準條件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