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重要方針政策

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提出“有關和平統一台灣的九條方針政策”。

葉九條,鄧六條,江八點,胡四點,

葉九條

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提出“有關和平統一台灣的九條方針政策”。
(一)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陷於分裂的不幸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方可先派入接觸,充分交換意見。
(二)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了解。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定。
(三)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
(四)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五)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
(六)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
(七)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
(八)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
(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鄧六條

1983年6月25日,鄧小平闡述了按照“一國兩制”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具體構想。
(一)台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自治不能沒有限度,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
(四)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五)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台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不現實。
(六)要實現統一,就要有個適當方式。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國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雙方達成協定後可以正式宣布,但萬萬不可讓外國插手,那樣只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

江八點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提出的關於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
1、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
2、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但是,我們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
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是我們的一貫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談判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4、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
5、面向21世紀世界經濟的發展,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箇中華民族。
6、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
7、兩乾一百萬台灣同胞,不論是台灣省籍還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國人,都是骨肉同胞、手足兄弟。要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
8、我們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

胡四點

2005年3月4日,胡錦濤發表了新的對台工作的四點“絕不”。
第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絕不動搖;
第二,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絕不放棄;
第三,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絕不改變;
第四,反對台獨活動絕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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