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觀及其制度安排。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本質特徵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和發展。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會政治文明的基本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尊重和保障人權
  • 類型:條例
  • 來源:《中國憲法》
  • 實施時間:1949年
  • 條件:一定的社會歷史
人權的提出與發展,我國的人權保護,人權入憲,

人權的提出與發展

在近代,人權大體經歷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以及這一革命在全球範圍內取得勝利以後的一個很長時期。這一階段人們所爭取和實際已經逐漸爭得的人權,主要是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如言論、信仰、結社、通訊、宗教、普選等自由與權利,免受非法逮捕、無罪推定、公正審判等方面的權利,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為主要標誌。第二階段是伴隨19世紀初開始的反對剝削與壓迫的社會主義思潮、運動與革命而出現的人權,其基本內容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它在憲法上的反映,在東方是以蘇聯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在西方則以德國的《魏瑪憲法》為標誌。第三階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反對殖民主義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中產生並發展起來的人權,其特點是人權由國內保護進入國際保護,其內容包括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自然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人權。這類人權內容已為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所確認。到1994年底,聯合國已制定國際人權宣言與公約71個,其中《世界人權宣言》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三個基本的國際人權檔案。

我國的人權保護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民主革命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檔案,都規定了保障人民權利的內容,特別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權、政權、財權”內容的施政綱領,普遍頒布和實施了專門的保障人權的條例。1949年人民民主革命勝利,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在當時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建國大政方針和保障人民權利的原則。1954年,在全民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權利。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國共產黨中央總結當代中國和世界人權發展的實踐,對人權問題進行再認識,並提出社會主義中國要把人權旗幟掌握在自己手中。1991年11月1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官方檔案。首次以政府檔案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白皮書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中國的歷史與現實相結合,以“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等基本觀點,樹立起中國的人權觀。1997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首次被寫入黨的正式檔案,此後,尊重和保障人權被作為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本目標,同時作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主題。

人權入憲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由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檔案的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2006年6月,中國政府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屆會議上提出五項主張: 第一,享受人權需要和平的環境。第二,享受人權需要可持續的發展。第三,享受人權需要和諧包容的社會。第四,享受人權需要建設性對話與合作。第五,享受人權需要有效的機制保障。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後寫入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的決定和檔案之中,並都作了強調。提出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致力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注重社會公平,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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