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是指解放戰爭時期指導陝甘寧邊區政權建設的憲法性檔案。1946年4月23日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文共五個部分,即政權組織;人民權利;司法;經濟和文化。主要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原則;武裝自衛的權利和政府應提供的保證以及司法獨立等等。這個憲法原則對於建設解放區,鼓舞人民鬥志,支持全國解放戰爭起了重要作用,並對建國後制定憲法以及現行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 外文名: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f the Shanxi Gansu Ningxia Border Region
  • 制定會議: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
  • 時間:1946年4月23日
  • 性質:根本法性質
背景與時間,具體內容,政權組織,人民權利,司法,經濟,文化,意義及影響,

背景與時間

制定《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的歷史背景與時間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通過的、具有根本法性質的檔案。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領導解放區軍民和全國人民,為建立和平、民主、富強的新中國而鬥爭。一方面,力圖通過和平鬥爭,改變國民黨政府的獨裁統治,實現國家的民主改造;另一方面,積極把解放區建設成為全國的民主模範區。為此,在與國民黨達成停戰協定及全國政治協商會議之後,於1946年4月23日召開了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具體內容

政權組織

(一)邊區、縣、鄉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為人民管理政權機關。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選舉各級代表,各級代表會選舉政府人員。
(三)各級政府對各級代表會負責,各級代表對選舉人負責。
(四)鄉代表會即直接執行政務機關。
(五)人民對各級政權有檢查、告發及隨時建議之權,每屆選舉時則為大檢查。
(六)各級代表會每屆大會應檢查上屆大會決議執行的情況。
(七)各級政府人員,違反人民的決議或忽於職務者,應受到代表會議的斥責或罷免,鄉村則由人民直接罷免之。
(八)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鄉一年改選一次,縣二年改選一次,邊區三年改選一次。
(九)邊區各少數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區,得劃成民族區,組織民族自治政權,在不與省憲牴觸原則下,得訂立自治法規。

人民權利

(一)人民為行使政治上各項自由權利,應受到政府的誘導與物質幫助。
(二)人民有免於經濟上偏枯與貧困的權利。保證方法,為減租減息與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與提高勞動效率,大量發展經濟建設,救濟災荒,撫養老弱貧困等。
(三)人民有免於愚昧及不健康的權利。保證方法為免費的國民教育,免費的高等教育,優等生受到優待,普施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教育,發展衛生教育與醫藥設備。
(四)人民有武裝自衛的權利。辦法為自衛軍、民兵等。
(五)邊區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六)婦女除有男子平等權利外,還應照顧婦女之特殊利益。

司法

(一)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除服從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有逮捕審訊的行為。
(三)人民有不論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職的任何公務人員之權。
(四)對犯法人採用感化主義。

經濟

(一)應保障耕者有其田,勞動者有職業,企業有發展的機會。
(二)用公營、合作、私營三種方式組織所有的人力資力為促進繁榮消滅貧窮而鬥爭。
(三)歡迎外來投資,保障其合理利潤。
(四)設立職業學校,培養技術人才。
(五)有計畫地發展農工礦各種實業。

文化

普及並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準,從速消滅文盲,減少疾病與死亡現象。
以上規定,均不宜太煩瑣。

意義及影響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從中國共產黨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綱領出發,確立了解放區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律準則,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當時解放區的新民主主義建設,促進了全國人民爭取和平、民主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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