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從法律角度講,專有技術沒有經過法律的認可,不是法定權利。但是,專有技術持有人對這種技術擁有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非法定權利,僅為技術持有者所獨有。即專有技術雖然得不到
專利法、
商標法的保護,但它應當得到財產法的保護,作為一種財產,專有技術也可以以
許可契約的方式進行轉讓。
定義
專有技術也稱“
技術秘密”、"
技術訣竅"等。它是隨著技術援助契約的大量湧現而在契約書上頻繁使用的用語。迄今為止,國際上對專有技術一詞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家局在1964年制訂的《開發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給出如下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製造工藝,以及
產業技術的使用及知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經濟法辭典》中對專有技術是這樣定義的:"專有技術是有一定價值,可利用、未被公眾所知,可以轉讓或傳授而未取得
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技術情報、經驗、方法或其組合。"總之,專有技術是一種秘密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的總和。既可以表現為書面資料,如設計圖紙資料、設計方案、操作程式指南、數據資料等;也可以表現為技術示範、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口頭傳授等。但就專有技術本身來講,它是寓於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種觀念和構思。
解釋
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或
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範、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 專有技術指先進、實用但未
申請專利的
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不屬智慧財產權,不受法律保護。是技術貿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轉讓契約上規定
受讓方須承擔保密義務。
條件
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
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
特點
1、專有技術是一種技術知識。
2、它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
3、它具有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
4、專有技術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
5、具有經濟性。
6、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
法律保護
專有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經常援引民法、契約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小。
保密措施
①在
技術轉讓契約中訂立"保密條款"。對違反此條款者,可以不履行契約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要求本企業雇員保護本企業的
技術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侵犯專有技術的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包括專有技術),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一般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說明
國際商會在其1957年10月17—l8日的會議報告中曾提出如下定義:“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專有技術不僅指保密的配方和技術,而且也指與實施專利所必需的製造方法有關的技術,它還指製造商在研究中開發的、還未被其競爭者所掌握的實用和專有的方法及技術知識”。
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中,採用“未公開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一詞,特指未公開的、未取得
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產品或者套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
其他信息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是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比較表:
比較內容 | 專有技術 | 專利技術 |
存在條件 | 保密 | 法律保護 |
時效性 | 無時間限制 | 有時間限制,即有關法律的管轄地域 |
保密性 | 技術內容保密 | 技術內容公開 |
技術要求 | 不一定是發明創造,但必須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 | 必須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技術形態 | 是動態的,其內容可以發展改進,是可變的 | 是靜態的,其內容是固定不變的 |
存在方式 | 以書面表示或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 | 以書面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