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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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附近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無線電台(站)等干擾源,可能危害作業站點環境的;
(四)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顯著位置應當設定保護或禁止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二)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知識水平與專業技能;
(四)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指揮、作業的人員,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與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相適應穩定的作業隊伍。
第十四條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需要,編制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採購計畫,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後組織採購。購置後的作業設備清單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縣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不得擅自轉讓、轉借作業設備和彈藥。因作業確需調劑的,應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報廢。
嚴禁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或者個人,或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運輸、存儲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彈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作業彈藥管理制度,嚴格作業彈藥出入庫檢查、登記,準確掌握作業彈藥的批號、使用期限、配發和存儲數量等情況,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發生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的,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作業期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彈藥應當存儲在作業站點彈藥庫房。非作業期間,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存儲在專用庫房內,並按國家規定設定技術防範設施,或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當地駐軍、本級人民武裝部或公安機關協助存儲。需要調運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禁止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作業彈藥。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過期失效或者報廢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並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現場彈藥及發射裝置的安全管理由作業組織負責。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氣候條件,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和作業效果。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決定是否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局部地區已出現乾旱徵兆,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二)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火險時段;
(三)出現重污染天氣;
(四)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五)其他需要作業的情況。
冰雹頻發區即將出現冰雹天氣時,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直接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在取得空域和作業時限後,立即組織實施人工防雹作業。
第十八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逐級落實安全責任。作業站點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確保作業安全。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
作業期間,與作業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域活動。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地點和時間,並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實施結束後,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作業情況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作業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請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作業地氣象台站應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
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大氣污染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
(二)作業設備性能良好,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全部到位;
(三)高射炮、火箭作業區射程內屬於非人口稠密區,無重要設施;
(四)具備適宜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
(五)作業地點與作業指揮系統及飛行管制部門通訊暢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安全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助預案,並組織演練。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在作業前檢查落實;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陝西省氣象條例》和《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實施的《寶雞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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