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證

審證即審核信用證,是指對國外進口方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以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

基本介紹

審證概述,審證的內容,審證的方式,

審證概述

理論上講,國外來證應與買賣契約相符。但在很多實際業務中,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並非與契約完全相符。分析原因,無外乎有兩種: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那種原因造成不符,都會給賣方履行契約安全收匯造成隱患。對此,出口商必須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對國外來證的審核。
審核的依據是契約和“UCP600”。審證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信用證條款與契約的規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徵得我方出口企業的同意,在信用證中不得增減或改變契約條款的內容。
審證工作由我國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銀行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情況、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以及鑑定信用證真偽等。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契約條款是否一致。

審證的內容

審核信用證銀行(通知行)與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只是各有側重。業務中,銀行重點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及信用證的真偽等。出口企業則著重審查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契約是否一致。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審證
(1)從政策上審核。主要看來證各項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針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視性內容。有則須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2)對開證行的審核。主要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資信、經營作風等進行審查。對於資信欠佳的銀行應酌情採取適當的保全措施。
(3)對信用證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核。出口業務中,我方不接受帶"可撤銷"字樣的信用證;對於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如附有限制性條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銷"名不符實,應要求對方修改。
2、出口企業審證
出口企業只需作覆核性審核,其審證重點主要應放在下述幾項:
(1)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核。即審核信用證金額是否與契約金額一致,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如契約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是否包括溢裝部分金額;信用證使用的貨幣是否與契約規定的計價和支付貨幣一致。
(2) 對有關貨物條款的審核。主要是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 包裝等依次進行審核,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契約規定不一致 不應輕易接受,原則上要求改證
(3)對信用證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必須與契約的規定相同;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規定在裝運期限後7-15天,以方便賣方制單。關於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規定在中國境內,對於在國外到期的信用證,我們一般不接受,應要求修改。
(4)對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的審核。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應仔細審核,以防錯發錯運。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也須正確無誤,以免影響收匯。
(5) 對單據的審核。主要要對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份數及填制方法等 進行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規定或我方難以辦到的應要求對方修改。
(6)對其他運輸條款、保險商檢等條款的審核。即仔細審核信用證分批裝運轉船保險險別、投保加成以及商檢條款的規定是否與契約一致,如有不符,應要求對方修改。
(7)對特殊條款的審核。審證時,如發現超越契約規定的附加或特殊條款,一般不應輕易接受,如對我方無太大影響,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審證的方式

1、全面審核信用證
全面審核信用證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全面審核信用證就是:
(1)根據契約條款來全面審核信用證條款。
按照契約上的簽約人、商品描述、價格條款支付條款、裝運條款、保險條款、契約金額商檢仲裁等全部內容,全面仔細地審核信用證的受益人名稱、品名、價格貨幣、金額、包裝運輸方式、裝運路線、裝期、效期、交單期、信用證到期地點、保險險別、投保加成等詳細具體規定的信用證條款,把契約條款與信用證條款-一對應起來審核,逐條檢查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契約條款的規定,發現信用證規定有不符合契約的規定,一定要與進口方聯繫。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契約條款不一致,但不會給出口方帶來不利,可要求進口方書面確認修改契約條款即可;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契約條款不一致,會對出口方產生不利影響,出口方應該要求進口方按照契約條款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修改。
(2)根據信用證知識來審核契約,檢查契約條款是否有缺陷,為順利執行契約條款把好最後的關口。
如果發現契約條款有缺陷,此時,可利用最後的修補機會,對不利於順利履約、不利於我方順利取得相應的單據結匯的信用證條款,即使該信用證條款與契約條款一致,也應與進口方協商,要求修改契約、修改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解決問題,以保證安全結匯。
2、著重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約定,一般說來,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要求去執行,就應取得相應的單據議付結匯。但是,有的信用證在開出之時就被設定了條款陷阱,就是常說的"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是比校常見的信用證風險,它限制了出口方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權,出口人在履約操作過程中,很難獲得或者根本就不能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威脅到信用證收匯的安全。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方掌握,裝船需要進口方的指示;結匯單據依賴進口方提供;收取貨款的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配套,單據條款與操作條款不銜接,相關規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證軟條款,出口企業必然承擔相應的收匯風險,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信用證軟條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業可根據市場、客戶資信產品運輸及軟條款的具體要求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條件下的軟條款。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客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在收到相關信用證修改前,出口方應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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