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分析
(一)審計人與所有者之間的保險關係
大多數的研究認為,現代審計產生於兩權分離,如果進一步研究兩權分離會導致審計產生的原因,可以發現,現代企業制度兩權分離的出現導致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行為目標不一致,使所有者承擔著比獨自經營更大的風險(包括提供虛假報表、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所有者試圖利用審計這樣一種機制安排將部分風險轉移給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的審計費用就相當於保險契約中的保費支出,所有者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讓獨立的第三方對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發表專業的審計意見,更重要的是期望依據經審計後的財務報表做出投資決策。如果發生損失時,能夠從獨立第三方的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獲得相應的損失補償,從而達到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的目的。所有者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以確定的保費支出(審計收費)獲得了審計人對不確定的風險損失進行賠償的承諾。由此可見,該過程從本質上看是風險的一種轉移機制,如果不進行審計,所有者一旦根據存在的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做出決策導致損失時,只能向經營者追償,因此對所有者來說,這部分風險由經營者和會計師事務所兩者共同承擔比單獨由經營者承擔更有效。筆者認為,聘請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實質上是所有者進行風險管理的一種有效方式,即將一部份風險從經營者轉移到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轉移機制,最終實現通過風險成本最小化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風險管理目標。
(二)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受託經濟責任關係
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受託經濟關係與傳統意義上的委託代理關係一致,作為投保人的所有者將財產委託給經營者管理,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而作為經營者,接受委託管理並承擔受託經濟責任。在保險關係中,所有者投保的目的是為經營者提供的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而財務報表的提供則是經營者的行為,若經營者採取舞弊的行為必將導致虛假財務報表的出現,因此,經營者的行為才是所有者向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最終指向,財務報表只是經營者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
(三)審計人與經營者之間的審計關係
經營者與所有者一樣,對審計也存在積極的需求,其目的是為了證實自己履行受託經濟責任的情況,他們總是趨向於向所有者報告自身的出色業績。對於審計人來說,對經營者或經營者的行為實施審計不僅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其實質是通過審計來降低自身風險、減少損失。審計人以審計收費的形式向投保人(所有者)收取保費,並對因存在重大錯報的報表誤導投資決策給所有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做出承諾。審計人為防止該部分損失的發生,或者將其損失額度降至最低,他們會對經營者或其行為進行風險評估,並考慮成本效益原則,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如果審計人未能按照公認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實施充分的、恰當的審計程式,導致出現審計失敗,從而給所有者帶來損失自身也難逃其責,理應對所有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