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自由裁量權

審計自由裁量權審計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幅度內,有選擇地實施處罰的力度。
審計自由裁量權存在於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罰之中,審計機關在對審計監督對象作出審計處罰時,可以斟酌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處罰方式、程度。例如,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不改正的,可對被審計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審計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以及財經法規的處罰規定中的5倍以下罰款、20%以下罰款、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等,上述“以下、認為、應當”的語義就表明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相當廣泛,幾乎滲透在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處罰中。能否準確掌握審計自由裁量權,關係到審計質量水平,影響著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和客觀公正形象,關係到審計機關能否有效地依法行使審計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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