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審計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和《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依法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在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種類和幅度內,依法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對處罰的種類、標準等進行自主裁量和選擇適用的權力。
第三條 我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遵守《懷化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對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公平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程式正當原則,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五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審計執法具體情況,將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分為: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從重處罰違法行為,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將行政處罰分為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六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予行政處罰:
(一)首次違法且違法行為顯著輕微、違法金額較小,並認真檢查錯誤,及時糾正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且金額較小並主動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後,認真檢查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金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並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剋扣民生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會計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隱匿、銷毀、篡改違法證據的;
(八)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處罰:
(一)罰款基準的確定。應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把罰款額度按比例分為較小數額罰款、一般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三個檔次,分別適用於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較小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比例)至最高罰款金額(比例)20%以下進行處罰;一般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20%以上70%以下進行處罰;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70%以上不高於法定幅度上限進行處罰。
(二)處罰種類的適用。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較小數額罰款;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較大數額罰款。
依法可以實施單處又可以實施並處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和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可以適用單處的處罰方式;屬於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可適用並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並處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相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實施從重、從輕或者免予處罰時,應當在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告知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聽取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第十四條 業務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等,將徵求意見後的審計報告等審計項目材料,提交局法制部門審理。
業務部門根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違反財政財務收支法規的事實、證據,並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情節、違法性質、違法手段、違法後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代擬審計決定書,提出處罰建議。必要時召開審計業務會議集體審議,確定最終處罰基準。
處罰達到聽證標準的,必須按有關聽證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4年 1月1 日起實施。
懷化市審計局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一、關於《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免予處罰。
(2)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3)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免予處罰。
(4)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5)拒絕、阻礙檢查,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6)拒絕、阻礙檢查,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二、關於《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後能夠改正的違法情形及處罰基準,按《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2)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警告,並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下罰款。
(3)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有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並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4)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情節嚴重,對審計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並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關於《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10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主動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視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下罰款。
(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處罰款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4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2年內又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①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2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4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或者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①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2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4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或者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處罰基準:按照“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處罰基準執行。
五、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採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①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8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①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8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①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金額在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8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①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下,金額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①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下,金額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①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下,涉及金額在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變造、買賣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①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30份以下,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50份以上,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①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在10萬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有使用,未造成資金流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主要用於單位公務開支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50萬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揮霍浪費行為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關於《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九、關於《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修訂後的條例為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十、說明
本基準所指“以上”包括本數,其他的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