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制性

審計法制性是指審計工作必須依法辦事並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審計制度由國家憲法規定,審計職權由國家依法賦予,審計行為以國家法律為依據,審計報告、結論、決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審計組織對審計報告、結論等必須提出合法證據,審計人員在行使其職責時受法律保護。

當年,國務院批轉了審計署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其中規定了國家審計機關的任務、職權,審計機關的領導關係,以及建立部門、單位內部審計等問題。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國家審計機關的性質、職能、任務、組織、職權、主要審計程式,以及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對審計人員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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