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應當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法律文書。為了防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參照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在審計法律文書中對違法事實和行為引用規範性法律檔案時,應遵循如下的順序和方法。
審計法律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序號,引用行政規章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製作單位、年份文號、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法規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先引用級別高的行政法規,後引用地方性法規;先引用法律法規,後引用行政規章和黨務規章。
涉及刑事責任的需移交政法部門的審計法律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
涉及黨紀和行政責任需移交紀檢監察第二部分現代審計詞j 65 I_—~部門的審計法律文書,應當引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
審計法律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存在衝突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作出裁決,並在職權範圍內建議有關部門進行糾正。不得自行在審計法律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