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律文書

審計法律文書是審計機關在對被審計單位審計終結後按規定提交的書面文字材料。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應當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法律文書。為了防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參照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在審計法律文書中對違法事實和行為引用規範性法律檔案時,應遵循如下的順序和方法。
審計法律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序號,引用行政規章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製作單位、年份文號、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法規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先引用級別高的行政法規,後引用地方性法規;先引用法律法規,後引用行政規章和黨務規章。
涉及刑事責任的需移交政法部門的審計法律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
涉及黨紀和行政責任需移交紀檢監察第二部分現代審計詞j 65 I_—~部門的審計法律文書,應當引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
審計法律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存在衝突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作出裁決,並在職權範圍內建議有關部門進行糾正。不得自行在審計法律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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