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審計廳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省審計廳以專刊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或上述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和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有關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第五條審計結果公告通過《雲南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發布。《雲南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不定期刊印發行。
審計結果公告工作,由省審計廳辦公室組織辦理。
第六條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下列審批程式:
(一)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經過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向省政府呈送的報告中作出書面說明,經省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公告;
(三)涉及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報經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同意後,方可公告:
省審計廳各處室和直屬單位不得發布審計結果公告。
第七條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八條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並遵守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
(四)涉及不宜公開的內容,應當刪除或修改。
第九條未經批准擅自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