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十大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必須做到的基本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十大原則
- 定義: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必須做到的基本原則
審計十大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必須做到的基本原則。
審計十大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必須做到的基本原則。包括遵守法定時間原則;完善各項手續原則;程式合法原則;職責明確原則;本位原則;假定原則;公平原則;不單獨接觸原則;說明理由原則;意見協調原則。...
(1)針對性原則。針對性原則是指對審計目標進行審查的原則。任何一種審計項目或者任何一次審計都有它所要達到的目標。審計人員應當針對審計目標來確定審計的對象和範圍,然後,根據不同的對象和範圍採取不同程式和方法進行審查。無針對性的...
第二條 本準則是規範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
比如,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範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具體方式和內容、封存有關資產資料的程式、政府裁決的程式等,修訂後的審計法作了原則規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二、國家審計準則 到目前...
第一層次:基本準則。基本準則是對國家審計機關和人員應該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執業行為做出的基本的綜合性規範。具體包括總則、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處理處罰準則及附則。總則部分主要闡述制定準則的目的、依據、性質、獨立性以及辦理...
環境審計準則是指對審計主體進行環境審計而制定的行為規範和工作指南。這裡的環境審計包括對環境保護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的財務審計,對有關組織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環境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的合規性審計,對有關組織的環境管理責任及其工作成果進行...
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16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人發〔1996〕355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明確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審計長 李金華 二○○一年八月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機關的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經濟運行信息,促進巨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
評價時應當對有關評價標準的選擇依據和具體內容作出說明。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16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審法發〔1996〕360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審計機關在項目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紙質、磁質、光碟和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歷史記錄。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審計機關...
審計準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
5、審計標準不同。內部審計的標準是非法定的公認方針和程式,如IPPF;外部審計的標準是法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6、專業勝任能力要求不同。內部審計要求具備較高的管理知識水平,由於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幫助企業實現其目的,改善機構...
保密性原則是對審計過程中所接觸的有關經濟信息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漏。審計實施中,審計人員將接觸一些涉及財政、經濟、生產技術方面的情報資料以及有關被審企業的經營決策和決竅等,對其中某些不便對外公開的信息資料要進行保密,否則就...
本準則所稱審計重要性(以下簡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會計信息錯弊的嚴重程度,該錯弊未被揭露足以影響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以及審計目標的實現。第三條 對重要性水平的評估是審計人員的一種專業判斷。審計人員...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第三條 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一)以書面形式存在並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二)以實物形式存在並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
第十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對外提供。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類整理審計工作底稿,歸入審計檔案。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