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工作和黨紀處分規定

《審理工作和黨紀處分規定》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理工作和黨紀處分規定
  • 類型:規定
  • 工作:案件檢查
  • 性質:時效性和政策性
案件檢查工作,案件審理工作,黨紀處分,

案件檢查工作

案件檢查是黨的紀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政策性。案件檢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準繩,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必須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黨內沒有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要受到調查和處理。
(一)受理
直屬機關紀委對檢舉、控告下列違紀問題,應予受理:
1.國資委直屬機關黨委所領導的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2.國資委直屬機關黨委所直接管理的處及處級以下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3.上級或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組織或黨員的違紀問題;
4.屬於下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或黨員重大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二)初核
對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應根據情況在報直屬機關紀委領導批准後,就可進行初步核實。
1.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是否立案提供依據。
2.領導批准後,應及時組成初核小組,確定承辦人並進行初步核實,必要時也可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3.確定初步核實的,承辦人應提出初步核實方案,報直屬機關紀委領導批准後執行。
4.初步核實過程中,可視情況向被調查人所在黨組織或主要領導通報情況,以取得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5.初步核實後,如反映問題失實,應向被調查人所在黨組織說明情況或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確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可視情況或給予嚴肅批評,或進行通報或責成被調查人進行檢查。確有違紀違法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報直屬機關黨委領導批准,予以立案。
6.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步核實的,經紀委領導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三)立案
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立案手續。
1.凡需立案調查的,應由承辦人寫出立案呈批報告,並附初核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報直屬機關黨委領導批准,並報國資委黨委備案。
2.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應根據案情組成調查組。調查組必須由兩人以上組成,明確主辦人和協辦人,制定調查方案。
3.經批准立案後,應將立案決定及時通知被調查人所在黨組織。該黨組織要積極支持和配合調查組的辦案工作,並做好被調查人的思想和教育工作。
(四)調查
調查工作應始終在直屬機關紀委的領導下進行,要取得被調查人所在黨組織的支持和配合。
1.一經批准立案,就要及時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不得批准被調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
2.調查組要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採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的措施開始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單位以及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3.調查中應認真鑑別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或補證,必要時可請公安、司法等部門協助提供有關證據。
4.調查組應將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進行核對,聽取其意見和申辯,並由被調查人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籤署意見。
5.調查取證基本結束後,調查組要按照規定的內容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並簽名,並將調查情況向有關部門及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進行通報和徵求意見。
6.在調查中,若需要對被調查人行使“兩規”(即: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要求被調查人說清情況,交待問題)的,在上報委領導批准後,方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若發現被調查人同時又觸犯刑律,應適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至六個月,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不能查結的,可報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五)移送審理
1.凡屬立案調查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調查終結後都要移送審理。
2.個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在調查過程中,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3.調查結束後,應將規定的材料整理匯總後移送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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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工作

案件審理是對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反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案件審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的基本要求審理案件。
(一)工作任務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和複查的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反黨紀的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鑑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分析認定問題的性質,按照黨章的規定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以及規定的程式,正確地處理違反黨紀的黨員或黨組織。
(二)職責範圍
1.審理按照批准許可權由直屬機關黨委或國資委黨委批准立案的違紀案件;
2.審理由國資委紀委移交的違紀案件;
3.審理下級黨委、紀委上報的特別重要或複雜的違紀案件;
4.審理上級或委領導交辦的其他違紀案件;
5.受理被調查人對所受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受理的申訴;
6.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黨紀的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範化的規定,對委直屬單位、直管協會紀檢部門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工作程式
1.審理小組接到需審理的案件後,應及時指定負責人並做好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2.審理小組必須按照案件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以及有關政策規定,對案件認真審理,並提出審理意見。對於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必要時可以對主要事實和證據直接進行複查核實,可以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做好談話記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名。
3.審理過程中,遇有適用法律、法規或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時,應徵求有關業務部門的意見。
4.審理小組在聽取具體承辦人案情介紹和初步審理意見後,要集體審議形成審理意見並寫出審理報告,如有不同意見可先進行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可同時上報。
5.審理小組將案件審理報告、調查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提交委直屬機關紀委會進行審定。
6.直屬機關紀委將違紀黨員的定性量紀情況通報國資委紀委、人事局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
7.審理終結後,要及時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對違紀黨員的處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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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

對違紀黨員和黨組織給予黨紀處分是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護和挽救黨員的有效措施,是案件檢查和審理工作的繼續,是紀檢部門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在對黨員或黨組織進行黨紀處分時,要嚴格按照黨章和《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慎重地做好這項工作。
1.審理工作結束後,要將被調查人的錯誤事實和定性量紀意見通報其所在黨組織,由該黨組織依據黨章和《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被調查人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情況參考上級紀檢部門提出的定性量紀的意見,召開支委會進行研究,如無不同意見,即草擬處分決定稿,在與犯錯誤黨員見面後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有不同意見即與上級紀檢部門協商,待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2.直屬機關紀委在接到基層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處理決定後,按照黨紀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對處級(含)以下黨員幹部的輕處分(警告、嚴重警告),召開紀委會審議決定;對處級(含)以下黨員幹部的重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在召開紀委會審議通過後,報直屬機關黨委會審議批准。會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批覆手續。
3.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後,要及時將處分決定送人事局和被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由該黨組織將處分決定送交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4.案件辦理完結後,由承辦人按照規定對所有材料進行立卷歸檔。
4對紀檢幹部的要求
1.要有堅強的黨性原則,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依法辦案。
2.自覺遵紀守法,嚴格保密規定。不準以權謀私,不準泄露案情,不準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
3.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嚴格掌握政策,做到寬嚴相濟。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走民眾路線,不偏聽偏信,不主觀臆斷。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積極參加辦案和審理工作,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自己的辦案能力和審理水平。
5.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策思想水平和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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