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決定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的一種訴訟活動。決定逮捕的標準、條件與審查批准逮捕的標準和條件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查決定逮捕
- 類型:訴訟活動
審查決定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的一種訴訟活動。決定逮捕的標準、條件與審查批准逮捕的標準和條件相同。
審查決定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的一種訴訟活動。決定逮捕的標準、條件與審查批准逮捕的標準和條件相同。決定逮捕指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批准和決定程式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
審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式的中心環節。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九十條 【批捕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
第一條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中國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所製作的書面決定。司法文書的一種。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書、案卷材料及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依法應予逮捕的,由檢察長決定批准逮捕,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發回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批准...
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而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由省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覆,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批覆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二、外國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連同案件材料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徵求同級外事部門的意見後,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並抄報最高人民法院、外交...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權與監督權是兩項並列的權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決定逮捕與對公安機關實行監督又似乎是並列關係;(3)依照《...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是為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制約,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出立案、逮捕決定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實際制定。經...
是指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偵查機關(含同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以及省級以下辦理自偵案件的下級檢察院、省級以上檢察院自偵部門,以下統稱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鑑別其真偽,找出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繫,從而根據案件事實,作出是否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一種訴訟...
原不批准逮捕決定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九、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
楊月英,曾任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法官。2021年12月6日,黃山市徽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銅陵市中級人民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楊月英決定逮捕。人物履歷 曾任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法官。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6月,楊月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
偵查監督科的職責主要分為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以及偵查活動監督:1、審查逮捕: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工作職責。對本級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決定逮捕的決定,同時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及變更強制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2...
2024年3月,青海檢察機關依法對饒勇決定逮捕。人物履歷 曾任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副巡視員。中共青海省第十二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9月,饒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青海省海東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審查調查 2023年2月,杭州市臨安區原房屋徵收辦公室主任汪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臨安區紀委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決定逮捕 2023年5月,杭州市臨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原副主任汪濤受賄一案,由杭州市臨安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汪濤...
吳才平,男,漢族,1969年3月生,浙江仙居人,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1月參加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美國伊利諾伊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專業研究生學歷。曾任浙江省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2024年6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才平決定逮捕。人物履歷 1987.09-1991.07,杭州大學中文系學生 1991.08-1994....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葉白雲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決定逮捕 2023年...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11月,...
2024年5月21日,中國共產黨永州市第六屆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追認給予劉衛華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決定逮捕 2024年5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衛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衛華作出逮捕決定。
畢海濤,曾任天津市武清區科學技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1年11月10日,據武清區紀委監委訊息,畢海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 調查 。2022年6月,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畢海濤決定逮捕。人物履歷 曾任天津市武清區科學技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11月10日,據武清區紀委監委訊息,...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文勝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決定逮捕 2024年6月17日...
依法逮捕 2024年5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訊息,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周政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周政作出逮捕決定。該案...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士偉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決定逮捕 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