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涉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結婚登記指南

寧波涉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結婚登記是由寧波市民政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涉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的結婚登記
  • 法定期限:1工作日
  •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 諮詢電話:0574-87187032
  • 辦事對象:個人
  • 事項類型:行政確認
  • 承諾期限:1工作日
  • 實施機關:寧波市民政局
  • 監督投訴電話:0574-87187501、96178
法定依據,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事指南,

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材料詳細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寧波居民: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原件或複印件
戶口籍、身份證可以為複印件,並核對原件無誤;其他材料須為原件
必要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原件或複印件
通行證、身份證可以為複印件,並核對原件無誤;其他材料須為原件
必要
出國人員、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原件或複印件
除護照可以為複印件並核對原件無誤外,其他材料須為原件
必要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證明材料是外文的必須提供中文翻譯件。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原件或複印件
除護照、旅行證件可以為複印件並核對原件無誤外,其他材料須為原件
必要
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原件
3張
必要
寧波居民: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必要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有效期6個月)
必要
出國人員、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必要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證明材料是外文的必須提供中文翻譯件。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必要
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必要

辦理流程

寧波涉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結婚登記指南

辦事指南

寧波市江東區寧穿路1901號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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