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境外企業人事管理試行辦法

寧波市境外企業人事管理試行辦法,發布單位是81108,發布文號是甬政發[1996]65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1996]65號
【發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1996-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境外企業人事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寧波市政府
甬政發〔1996〕65號)
為加強境外企業人員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寧波市舉辦境外企業管理試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人員選派
第一條 派駐境外企業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備出國人員政治條件。
(二)具有與崗位職責相應的組織能力、政策水平、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外語基礎。
企業負責人應從事相應專業管理工作1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應從事相同專業工作2年以上;財會人員應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責。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條 境外企業必須選派2名以上常駐人員。
第三條 國內投資單位應按工作需要和規定條例嚴格審查、挑選派駐境外企業的人員,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條 境外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和人員聘任制。
境外企業負責人應與國內投資單位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境外企業應與企業員工簽訂聘用契約,應與外掛單位簽訂掛靠協定書。經營目標責任書、聘用契約和掛靠協定書應報審批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人員管理
第五條 境外企業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對人員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
第六條 實行境外企業負責人年度述職制度。境外企業負責人應每年定期回國進行述職,遞交述職報告,接受考核整訓。境外企業負責人聘任期滿或離任時,應向投資單位上報工作總結,並接受任期審計和考核鑑定。
第七條 國內投資單位應及時調回不適應境外企業工作的人員,並報審批部門備案。被調人員必須服從調動,不得以任何藉口滯留境外。
第八條 境外企業人員不允許留學、辭職。
第九條 境外企業工作人員必須持因公護照。確需持因私護照的,必須報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條 未經審批部門批准,境外企業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辦理長期居住簽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配偶、子女、親屬辦理因私出國護照。
第十一條 凡以境外企業人員身份辦理長期簽證的,應在回國後10天內,將護照上繳市外事管理部門,不得私自保管。
第三章 探親假制度
第十二條 境外企業人員在境外工作滿1年後,實行探親假制度。每年可以回國探親休假一次或配偶赴境外探親一次,時間不得超30天。
配偶赴境外探親,應由投資單位同意,報審批部門批准。探親期間不得在境外打工。
第十三條 在境外工作滿2年、完成經營目標良好的境外企業負責人,和在境外工作滿3年、有較大貢獻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隨帶配偶。隨帶配偶,必須經國內投資單位同意,報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四條 境外企業人員一律不準隨帶子女。境外企業人員在境外工作滿3年,可以申請未成年子女赴境外探親一次,時間不得超過60天。
第十五條 境外企業人員隨帶配偶、或配偶及子女赴境外探親,一切費用自理。
第四章 獎懲制度
第十六條 國內投資單位對境外企業人員實行獎懲制度。獎懲辦法在聘用契約和經營目標責任書中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人員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限期調回、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經濟、法律責任;
(一)嚴重違反外事紀律;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造成較大損失;
(三)不執行有關管理規定;
(四)違反駐在國法律法規,造成一定後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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