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寧波市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寧波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5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5年9月10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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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是指由寧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所屬企業,是指出資企業隸屬的各級全資、控股和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或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定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情形。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擔保行為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保證(含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含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擔保,當被擔保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但不包括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行為。
第四條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提供擔保應量力而行,堅持誠實信用、合法合規、自願公平、嚴格管理,切實落實責任,防範風險。
第五條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擔保應按照企業規模、經營狀況、資信情況等因素,採取配對擔保,避免連環擔保。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國資委對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擔保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制定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相關規定;
(二)按管理許可權對出資企業擔保實施管理;
(三)對出資企業的擔保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提出防範擔保風險的措施;
(四)其他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賦予的擔保監管職責。
第七條出資企業是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擔保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擔保決策程式和內控風險管理制度,制定擔保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向出資人報備,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負責擔保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承擔相應決策責任和風險;
(三)對所屬企業擔保事項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向出資人報告擔保風險及控制情況;
(四)承擔擔保項目匯總分析等管理活動的具體實施;
(五)定期向出資人報告企業年度擔保和風險管控情況;
(六)市國資委按規定賦予擔保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擔保條件
第八條 擔保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二)持續經營,經營狀況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資信及代為償債能力;
(四)其他按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被擔保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持續經營,經營狀況良好;
(四)具有清償債務能力;
無逃廢銀行債務或拖欠貸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及主導產業和發展規劃;
其他按規定應具備的擔保條件。
第十條擔保人應對被擔保人財務狀況、償債能力進行審查,評估擔保項目風險,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論證。
第四章 擔保許可權與範圍
第十一條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內部擔保,由出資企業負責核准和監督管理。內部擔保包括出資企業與所屬企業的擔保以及所屬企業之間的擔保。
第十二條出資企業為其所屬控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相應股權比例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企業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一)被擔保人為自然人或非法人單位;
(二)被擔保人為非國有控股企業,且與擔保人無產權關係;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企業應報市國資委核准,或由其轉報寧波市人民政府核准:
(一)出資企業之間的擔保;
(二)被擔保人為國有全資或控股企業,但與出資企業之間無產權關係;
(三)超出股權比例為所屬控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四)為所屬境外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五條出資企業為所屬控參股企業提供超比例擔保的,應當要求其他未承擔擔保義務的股東向承擔超比例擔保的股東提供反擔保。
第五章 反擔保
第十六條除企業之間的互保外,出資企業為其所屬控參股企業提供超比例擔保或為沒有產權關係的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擔保。反擔保措施未落實的,原則上不得給予擔保。
第十七條反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
(一)保證反擔保。應當由被擔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信可靠,財務狀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二)抵押反擔保。抵押物必須權屬清晰、完整,且有處分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和已設定抵押的財產不能再抵押。反擔保抵押物一般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三)質押反擔保。所有權明確,不涉及訴訟或爭議且未設定質押的動產、有價證券、應收擔保人的款項、股權等可以作為質物進行質押反擔保。
第十八條擔保人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提供非保證方式擔保的企業不得接受保證方式的反擔保。
第十九條擔保人要求提供反擔保的,應當在簽訂擔保契約的同時,與反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契約,辦理相關反擔保手續。
第六章 擔保程式
第二十條擔保人做出擔保決定前應對被擔保人資信、償債能力和經營狀況及擔保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一條報請市國資委核准的擔保事項,出資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擔保事項的請示檔案;
(二)出資企業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有關決議;
(三)被擔保人上年度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以及近期企業營運情況分析;
(四)被擔保人的還款計畫、方式及資金來源;
(五)被擔保人關於貸款資金使用的書面說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對出資企業報送的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或轉報寧波市人民政府核准。7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市國資委負責人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出資企業。轉報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擔保事項,市國資委應在收到市人民政府答覆意見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三條擔保及反擔保契約簽訂前,應由出資企業法律顧問簽署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保事項如需續保,應重新履行決策及核准程式。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或對已擔保的項目不跟蹤,出現擔保風險又不及時報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市國資委委託市級行業管理部門代行部分出資人職責企業的擔保事項,可按照委託監管協定中相關條款執行,條款未明確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由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或單位)出資的國有企業擔保事項由所屬市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關於加強市屬企業投資、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甬國資發〔2008〕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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