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寧波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甬黨〔2010)16號)、《寧波市“十二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甬政辦發〔2012〕40號)、《寧波市金融業提升跨越發展實施意見》(甬政發〔2012〕79號)的總體要求,結合寧波市金融人才發展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 地點:寧波市
- 性質:實施意見
- 目的: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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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市人才強市、創新驅動和《寧波市“十二五”金融業發展規劃》要求,按照“高端引領、緊缺突破、創新驅動、引培並重”的思路,以總部型金融機構作為人才集聚的重點平台,以引進培養符合我市金融業轉型發展所需要的高端、特色、緊缺人才作為重點方向,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大金融人才引進與培養力度,最佳化金融人才發展環境,打造一支規模大、素質高、結構優的金融人才隊伍,為我市建設長三角南翼區域金融中心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 二、建設目標 建立與寧波長三角南翼區域金融中心發展方向相適應,以高層次人才為引領,專業人才為主體,門類齊全、梯次銜接、素質優良的金融人才隊伍。到2020年實現: (一)金融人才總量顯著增加。金融從業人員總數從2010年的5萬人增加到12萬人,有效支持我市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基金、期貨等金融產業的發展。 (二)高層次人才取得突破。列入國家和省“千人計畫”的海外高層次金融人才達到5人;列入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3315”計畫的高層次人才達到10人;列入市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計畫的高層次金融人才達到20人。 (三)金融人才結構更趨合理。航運金融、物流金融、離岸金融等專業人才比例逐步提高,有效支撐我市金融業特色重點領域發展。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達到70%,研究生比例達到15%,持有國際通行的金融職業資格認證人員的比例力爭突破2%。 (四)金融人才發展機制體制進一步最佳化。金融人才引進、培養、評價、選用、流動、激勵和保障機製取得新突破,金融人才創新、創業、生活環境更加最佳化。 三、加大金融人才引進集聚力度 根據人才強市工作要求,圍繞發展主題,突出以人為本,依託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型金融機構作為人才集聚的重點平台,充分發揮政府主導和企業主體作用,強化政策保障,有效推進吸引金融高層次、緊缺人才工作,為寧波金融業轉型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和核心支撐。 (五)實現我市人才政策對金融領域的無縫對接與重點支持。根據我市出台的《關於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3315計畫”的意見》(甬黨辦〔2011〕18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培養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7〕81號)和《關於加快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實施辦法》(甬政辦發〔2008〕239號)等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政策,建立相應的評審工作機制並安排資金用於海外高層次金融人才、創新型領軍和拔尖金融人才,以及高端金融創業創新團隊的引進工作。 (六)加大對法人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扶持。自2013年1月1日起,經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寧波的金融機構總部,全國性業務總部或全國性後台服務中心,新引進的曾在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任職的人員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且戶籍不在寧波的高級管理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服務協定,給予其當年在我市金融機構個人所得形成的市級地方財力補貼,最高補貼50萬元,補貼期限為3年。 (七)加大對緊缺金融人才引進的扶持。對經市金融人才認定專家委員會認定,屬於航運金融、物流金融、離岸金融等緊缺金融專業人才,2013年1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服務協定,給予其當年在我市金融機構個人所得形成的市級地方財力40%的補貼,最高補貼30萬元,補貼期限為3年。 (八)加大對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支持。鼓勵和支持我市金融機構以兼職、顧問、合作等方式柔性引進海外高層次金融人才、創新型領軍和拔尖金融人才。對柔性引進的海外高層次金融人才、創新型領軍和拔尖金融人才承擔的對本市金融業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項目,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培養創新型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7〕81號)給予資金資助。 四、加大金融人才培養力度 以金融人才培養四大工程為抓手,構建完整的金融人才培養體系,實施金融人才分類培養計畫,有重點地開展金融人才培養工作,培養一支能夠滿足寧波建設海洋金融服務中心、航運物流金融服務中心、民間資本服務中心需要的高素質的金融人才隊伍。 (九)實施金融人才培養工程。 1.高層次人才提升工程。組織高層次金融人才赴國內外金融中心考察學習,培養一批了解國內外金融創新動態和發展趨勢,熟悉國際金融法律法規,具有改革創新意識的高層次金融人才。 2.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組織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才進修學習。重點向我市法人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基金、融資租賃、小貸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及航運金融、物流金融、科技金融等專營機構傾斜。 3.緊缺人才培養工程。開辦緊缺人才培訓班。與在甬普通高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辦培訓項目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研究機構合作開展航運金融、物流金融、離岸金融、私人銀行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4.人才個人提升工程。鼓勵金融機構各類從業人員參加註冊金融分析師(CFA)、風險管理師(FRM)、註冊會計師(CPA)等國際公認的金融專業資格認證的培訓和考試。通過考試並獲得專業資格認證的,補助考試報名費用和認證資格年費,最高補助0.7萬元。 (十)構築金融人才培養平台。 1.打造金融人才培養基地。由市金融研究院牽頭,藉助國內外高校、研究及培訓機構的資源,充分發揮寧波大學、寧波諾丁漢大學、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等院校的金融學科專業優勢,聯合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打造培養各類套用型人才的“金融專門人才培養基地”;重點支持在甬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展緊缺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打造航運金融、物流金融、貿易金融等重點領域的高技能、套用型人才培養基地;加強與浙大軟體學院(研究生院)的合作,進行金融後台和服務外包專門人才的培養和儲備。 2.搭建金融專業學生實習、就業平台。金融機構要主動吸納金融專業的畢業生、實習生進本單位實習和工作,建立金融實習實訓基地和就業基地,集聚金融後備人才。對與國家重點院校結成緊密合作關係,並被國家重點院校確定為實習基地的金融機構,由市金融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每年組織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綜合考評。 五、最佳化金融人才發展環境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服務保障機制,穩定金融人才尤其是高層次金融人才隊伍,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 (十一)搭建金融人才集聚服務平台。 1.建立高層次金融人才儲備平台。以“寧波市高層次人才儲備計畫網”為平台,開設金融高層次人才板塊,將非本市但有意來甬工作、洽談合作的金融高層次人才納入我市“高層次人才儲備計畫”。金融企業可在寧波高層次人才儲備計畫網發布崗位招聘信息,收集、檢索儲備人才信息,定向與儲備人才接洽。通過該平台引進儲備人才並簽訂勞動契約,在平台錄入赴甬工作補貼申請基本信息,提交相關申請資料,經審核後對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性補貼。 2.建立金融人才引進交流平台。組織有需求的金融企業赴上海、深圳、香港等國內金融發達城市及國外金融中心城市開展各類金融人才招聘活動,建立金融企業與金融人才的直接交流平台,提高人才引進效率。 (十二)最佳化金融人才集聚社會服務機制。 1.改善金融人才居住條件。將金融人才納入我市人才公寓的使用範圍。按照“購租並舉、分類解決”的原則,劃撥一定數量的人才公寓房,由金融機構購買產權,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給我市各類金融機構引進的高級管理人才居住。 2.妥善解決金融人才家屬就業。我市金融機構引進,獲得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的,經評審列入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計畫的高層次金融人才,及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和後台後援服務中心享受副職及以上待遇的高級管理人才,落戶寧波,並與單位簽訂5年以上服務期協定的,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納入《寧波市引進重點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子女入學暫行管理辦法》(甬政發〔2012〕84號),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3.其他服務。上述高級金融人才在辦理家屬隨遷手續、醫療保健、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區相關部門提供便利。 (十三)改善金融人才文化生活環境。依託寧波市金融業聯合會,定期舉辦諮詢研討、信息發布交流、沙龍聯誼等活動,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管理、創新、技術等對話和交流平台,促進學術問題和業內動態的交流與探討,加快寧波金融業改革發展步伐。 六、完善金融人才工作機制 加強對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科學規範的金融人才認定機制,形成引進培養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的強大合力。 (十四)成立金融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小組由市領導掛帥,市金融辦牽頭聯絡,市人才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單位領導共同組成,負責年度工作計畫制定、重大決策及各項資源統籌協調。在市金融辦設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安排落實各項計畫及資金保障等重點工作。 (十五)設立金融人才認定專家委員會。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金融辦、市人才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領導擔任。委員由認定委員會聘請的國內外金融領域專家、中央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定高層次金融人才、緊缺金融專業人才範圍對象,對引進的金融人才的資質、能力等進行認定,並作為享受我市扶持政策的依據,為全市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六)建立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任務分解及考核方案,由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對市級相關部門、各縣(市)區、金融單位進行綜合考評及表彰獎勵。本意見所涉資金由市人才專項資金安排列支。嚴格監督和考核各項金融人才引進、培養工作的開展,以及金融人才專項經費的投入使用情況,不斷最佳化人才政策和工作機制。 (十七)加大優秀人才評選推薦宣傳力度。鼓勵並推薦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申報“寧波市傑出人才獎”等市級人才獎項;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個人申報“寧波市服務人才先進單位獎”、“寧波市服務人才先進個人獎”。充分藉助各類新聞媒體,廣泛運用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金融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貢獻,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附屬檔案:寧波市重點引進培養金融人才目錄 寧波市人民政府 寧波 2013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