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基本情況,職權,機構設定,

基本情況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寧波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職權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五、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設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城市建設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族華僑委員會共五個議事機關。各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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