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深化衛生改革的若干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深化衛生改革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於1988年09月05日頒布並實施,規定了院(所、站、校)長的任期制度,多種形式的承包制度,衛生事業經費包乾制度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深化衛生改革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88]108號
  • 發布日期:1988-09-05
  • 生效日期:1988-09-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88]108號
【發布日期】1988-09-05
【生效日期】1988-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深化衛生改革的若干規定
(1988年9月5日寧政發〔1988〕108號)
第一條為了加快和深化衛生改革,增強衛生事業單位的生機和活力,促進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進一步推行院(所、站、校)長負責制。院(所、站、校)長經民主推選、組織考查,由各級政府授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任命,每屆任期三折,可以連任,也可以通過招標選聘。院(所、站、校)長負責全面領導責任,有權決定本單位的經營決策、機構設定、中層幹部任免、一般幹部職工折聘用、獎懲以及經費使用、收益分配等。實行院(所、站、校)長負責制的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單位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
第三條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實行承包責任制的醫療衛生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與主管部門簽訂承包契約,要明確任務、技術、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經濟收支以及社會性醫療保健工作等承包指標,規定對承包人的獎懲條款。承包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承包後人、財、物以及各項醫療衛生業務活動均由單位自行管理、自主經營。凡承包責任以內的事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干預,但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做好監督、檢查和承包期終審計工作。
第四條實行衛生事業經費包乾制。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實行經費包乾,正常經費在逐步增加和合理核定基數的前提下,實行預算包乾;專項經費由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提出計畫,經財政部門核准後,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衛生行政部門對所屬的醫療衛生單位,按照不同任務和業務性質,實行“經費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自主管理”。醫療衛生單位也可將經費按任務或項目包乾給各科(室)。
第五條逐步改革不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有計畫、有步驟地調整現行收費偏低的醫療收費標準。對醫療衛生收費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自治區物價局、衛生廳負責制訂全區掛號費、住院費標準,並負責對自治區醫療衛生單位收費價格的制訂管理。各地、市、縣、鄉醫療衛生單位的收費價格,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由各地、市、縣物價、衛生部門共同制訂和管理。自治區、地、市、縣、鄉級醫院的門診掛號費、住院費應拉開檔次,不同技術水平的醫生,不同條件的病房,可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利用新技術、新設備以及新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現行收費標準中未列入的項目),應按成本收費(不含工資)。低值易耗品按實際消耗計算收費。
第六條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可以開設專家門診,也可以根據病人特殊需要開設“優先、優質”服務項目。專家門診和“雙優”服務的收費標準可高於普通收費標準,但其費用不準在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中報銷。
第七條各級預防、婦幼保健、藥品檢驗、醫學教育、醫學科研等全額預算單位,可以開展有償服務、收取成本費和勞務費。有償服務的收入不上繳財政,不繳納所得稅,不抵頂財政撥款,由單位自行分配。其中,60%用於發展衛生事業;40%用於改善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
第八條凡參加單位統一組織的業餘服務和超額服務,其收入扣除實際消耗後,由單位統一分配。其中,40%用於發展醫療衛生事業;30%用於改善集體福利;30%作為參加業餘服務、超額服務人員的勞動報酬。分配給個人的勞動報酬不計入獎金額,但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過60元。
提高各級醫院夜間值班人員的夜班費標準,節日值班可以照企業,發給節日加班工資。
第九條在財政不再增加額外撥款的前提下,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獎金稅的起征點,提高到人均三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
第十條免徵醫療衛生單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設有固定裝置的醫用救護車和採血車的養路費。除法律、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之外,不承擔任何部門的各種集資、攤派費用。
第十一條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可以組織富餘人員舉辦與醫療衛生工作有關的第三產業和小型工副業,實行單獨核算,自負盈虧,“以工助醫”、“以副養主”。對副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稅收。減免稅收入必須用於發展生產。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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